“公司加农户模式”的法律思考
孙道萃
【摘要】发展农业产业化以来,尤其是近来开展的“三农建设”,农村经济模式有了很大的突破,其中就以廊坊市的“公司加农户”为代表。对于该模式的出现,我们很少从法律的角度——
公司法的层面予以分析——农户出资形式合法性以及效力问题。本文就是针对该现象予以解读,综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土地流转规定,探讨其效力并适当的展望和探索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加农户”模式;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形式;完善
【全文】
一、“公司加农户”模式
“公司加农户”模式是一种新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具有很高的创新性和极大的潜在力。在对该制度做相应的评价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溯源该制度,以得出一个一般的认识。经过笔者收集资料,关于该模式有:
第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加农户”模式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现象,关于它的起源,经过笔者的考察。溯源到1993年初,潍坊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口号,这个口号的提出催生了“公司+农户”模式,潍坊也成为了中国最主要的蔬菜种植、加工、出口基地。具体而言,“公司+农户”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其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联结方式是合同契约。“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村或农户,提供全过程服务,有的还实行优惠价格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定时定量向企业交售优质产品,由“龙头”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也就是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结合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类型。龙头单位与签约农户之间利益关系一般包括:资金支持、无偿或低偿服务、低价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保护价格制度等等。这种类型目前比较普遍,在养殖特别是外向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
可以说该模式的提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农户的积极性,拓宽了农民致富的途径,弥补了农户分散不集中的现状。但是同时由于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从法律观察主要是该模式中,农户通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