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
翟建雄
【全文】
判例法(Case Law)是指英国自十一世纪起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主要由不同时期高等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英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按照“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的原则,某一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往往被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先前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处理。在法学研究和实际操作中,常常需要查找或引证有关的判例, 但是英国判例法历史悠久、数量庞大, 查找起来十分困难;本文试就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的查找方法作一介绍。
一、判例法文献
英国学者将法律文献分为原始法源性文献和次级法源性文献。就判例法文献而言,前者主要是指在不同时期由私人或半官方的民间机构编辑出版的各种判例汇编;而后者主要是指摘要介绍判例内容和查找方法的各种工具书,如百科全书、判例摘要;以及教科书、专著、各类指南;期刊杂志中的论文、评论文章;各种索引、书目、目录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原始法源性文献 (Primary Sources)
不同时期判例的编辑和出版对英国判例法的发展及一些重要法律原则的确立起了很大的作用。那些记载各时期判例的判例法文献以1865年为分界线划分为早期的判例汇编和现代的判例汇编。
1.早期的判例汇编:
早期的判例汇编即是1865年以前各种判例汇编的总称。它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1).编辑出版于1238-1535年间的《年鉴》(Year Book)时期:
《年鉴》大约是在七百年前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编辑的判例集。编辑年鉴的目的最初并不明确,编辑者似乎对程序方面的东西更感兴趣,而忽略了对有关实体判决方面的记载,因而其中主要是有关辩护和程序方面的简要记录。正象某些英国学者所说的,编辑年鉴的目的,也许是出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这一普遍认识而并非是为了创设某种先例以供后来的法官来援引。况且当时的法官也无意将年鉴中那些简要记录作为先例来采用。因此年鉴同现代意义上的判例汇编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五世纪以前,年鉴是以手抄本的形式出现和流传的。到了十五世纪,随着印刷术传入英国,年鉴的印刷版本开始出现。十五世纪末,第一部印刷版本的年鉴问世。到了十六世纪中叶,大多数年鉴被印刷出版。其中较有名的是出版于1678─1680年间的大型对开版本“梅纳兹”版(Maynard''s Edition),该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年鉴早期使用的语言──法律法语(Law French),这是一种由诺曼语、英语和拉丁语特殊混合而成的法律语言。从上世纪中叶到本世纪初,先后有三个印刷版本的年鉴系列出版物问世:
a)在1863—1911年间,有20卷以前从未出版过的年鉴被作为《中世纪大不列颠及爱尔兰编年史记事》(Chronicles and Memorials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end during the Middle Ages 》一书的一部分出版。
b).“塞尔登社会版”(Selden Society),至今已出版27卷。
c).“埃姆斯基金会版”(Ames Foundation),至今已出版4卷。
上述三个年鉴系列文献编辑质量较高,同时为方便读者使用,在原版本使用的“法律法语”旁加了英译文。
专门论述年鉴的著作主要有剑桥大学于1925年出版的博兰(W.C.Bolland )的《年鉴研究手册》(Manual of Year Book Studies) 和阿思隆 (Athlone)出版社1973年出版的阿博特(L.M.Abbott)的《 1485—1585英国判例汇编 》(Law Reporting in Englnd 1485—1585)。 后者详细介绍了年鉴在向私人编辑的判例集过渡时期年鉴的编辑出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