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中国民法学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自己的不足。比如,在学术观念方面,还存在一些思想上的束缚和认识上的局限。总之,中国民法学要大发展,就需要有观念上的大转变。
我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学的观念转变有两大任务,一是清理苏联民法学的影响,二是摆脱概念法学的束缚。其中,第一项任务为尤为紧迫。
一、关于清理苏联民法学的影响
我国在50年代和80年代曾较大规模和较为系统地引进和接受苏联民法学。由于前苏联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其民法学包含有许多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观念。对此,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清理和实现观念转变。
1.由意志法到权利法
苏联民法的观念,是统治阶级意志中心,把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看成是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基于这种观念,统治阶级意志或者国家意志便成为民事法律秩序的轴心。由此建立的民法制度,实际反映的是一套由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支配、干预和限制当事人自由和权利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观念,应当是以主体权利为中心、为本位的观念。为此,应当围绕民事权利的确认、实现和保障来构建一种自由、公平和讲求效率(效益)的民事法律秩序。
2.由身份法到平权法
苏联民法按所有制性质划分民事主体的观念,对我国民法的影响很大;一个具体表现,就是根据不同的所有制主体分别地制定法规,造成不同所有制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和行为规范上的不统一,违反了市场经济关于主体平等和交易规则统一的要求。
所谓平权法,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视同仁地确认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以及相应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以及有关的交易规则,都同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
3.由归属法到利用法
苏联民法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把“社会主义所有权”同公民个人所有权区别开来,对前一类所有权提供特殊保护,这本身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与此同时,由于其所有权制度的任务在于确认和维护现存所有制,故所有权被看作是一种确保现有财产归属关系的统治工具,因而获得了一种不可析分、不可变易的绝对性质。
所谓由归属法到利用法,就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淡化物权制度确定财产归属的功能,强化其实现财产有效利用的功能。为此,需要克服苏联民法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其他物权的弊端,建立和完善以财产利用为目的的他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其他有关所有权权能分离和权利转换的制度。
4.从干预法到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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