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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一文的说明

关于《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一文的说明


王卫国


【全文】
  最近,一些网站刊登了我的一篇题为《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的文章,但是没有注明发表时间。有学界朋友对此文表示费解,因为此文与我多年来的学术观点颇为不一致。因此,我觉得需要略加说明。
  那篇文章发表于1983年第2期《法学季刊》。这是当年我在民法与经济法论战中的一篇“参战”之作。当时的情况是,一些人指责民法是“私法”,因而主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承认民法的合法地位。在那个年代,“私法”是一个被打上“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烙印的词汇。民法学界的学者们为了争取民法的我国法律体系的合法地位,不能不在当时的话语体系内为民法的生存寻求理论上的支撑。佟柔先生提出民法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关系”,就是依托当时已经得到承认的孙冶方“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学说为民法建立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我在那篇文章中提出“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的命题,不过是以当时的话语方式,为民法的生存地位进行辩解。此文曾被《新华文摘》1983年第9期“论文提要”加以介绍,说明还是产生了一点影响。
  物换星移,转眼二十四年过去了。回头再读这篇文章,如果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也许会感到疑惑,甚至会觉得滑稽。但这是真实的历史。它也多少反映了中国民法学发展历程的艰辛,以及中国民法学者在那种艰辛中的顽强和机敏。现在的年轻人,如果读一读那个年代的法学期刊,可以发现那时的法学界,从话语到知识都与今天有很大的差别。从新一代学人对我的那篇文章的反应,也可以感受到二十多年来中国历史的巨大变迁。
  按照我的个人意愿,那篇文章是应该被尘封的。因为它不能代表我在今天的学术讨论中所希望表达的思想。它最多只能被用于回顾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那场关系中国民法生存地位的学术公案。正因为如此,我在自编文集《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时,没有收入那篇文章。
  现在有人将那篇文章翻拣出来发表在网上,又不注明发表时间,自然会引起一些朋友的不解或误解。对这种未经作者许可发表个人作品且不注明发表时间的做法,我有些不以为然。由此也不能不呼吁,如果有人要在网上刊发20世纪80年代的民法文章,一定要注明发表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不解或误解。
  1993年,也就是那篇文章发表的十年之后,我在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的南宁会议上,曾在大会发言中呼吁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各自清理在80年代论战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受当时历史局限的观念,并将我的发言的主要部分,以《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为题,发表在1993年第4期《现代法学》上。这篇文章后来收进了我的《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一书。现将这篇文章附后,或许能多少可以反映我们这一代民法学者“与时俱进”,在自我反省中努力前进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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