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息的规制”也不仅仅出现在国外。比如,我国《
产品质量法》第
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本条所确立的制度便是通过公布违法事实使得生产企业产生心理上的压力,从而达到规制目的。
4.标准规制
在全球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标准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活动方式和规制形式。如果说信息管制是建立在消费者能够面对信息作出理性选择的基础上,是低度的政府干预;事先许可是个案式的管制,是高度的政府干预的话,那么,标准则是规制强度介于两者之间的规制方式。以环境保护领域为例,政府往往通过设定标准来管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包括排放标准(规定企业在特定时间内允许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数量和等级)、技术标准(要求管理对象使用特定的技术比如最佳实用技术、BAT战略等,控制和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操作标准(对有显著环境影响的特定工作行为予以规范或禁止)。(14)
5.协商式规制
例如,某工厂的防污设施未能按照技术水准改善污染,如果根据环保法律规定采用传统的规制工具,主管机关可以作出诸如责令停产、撤回许可等行政行为。但是这种命令——控制式的规制手段常常因为过于激烈而缺乏效率。于是,主管机关往往与污染工厂进行协商式规制,后者承诺实施一定的环境改善行为,而前者也不再实施激烈的行政行为。这种协商式规制非常符合现代国家的公民参与取向,且常常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私的规制(Private Regulation)。
若以规制的主体作为规制分类的基础,则可将政府对企业的规制大致分为传统型规制以及“私规制”。简单地说,后者即是以私法的形式达成公法的任务。当然,为确保私法形式的公共性担当问题,政府还有必要通过转包、行政指导、提供诱因甚至设定处罚等执行工具予以相应的保障。关于私的规制及其实效性确保,将在下文的实例演示中展现。
以上只是列举了几种主要的规制工具,事实上,政策目标导向之下的规制工具形式是无法列举穷尽的。比如说,如果政府要禁止由市场交易来决定谁有权取得稀缺产品,就可能采取彩票、拍卖甚至排队等规制方式。
对于行政法学以及规制理论专家而言,面对诸多规制工具,最为重要的是去了解和研究各规制工具的用途和局限,从而在确定政府施政目标的前提下根据目标来选择最佳的规制工具。例如,针对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完全,至少可以有三种规制方式,首先是许可,即严把产品准入关,这种规制强度最大,但它显然限制了消费者可以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范围;第二种是信息规制,即强制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标签和说明书的方式披露产品信息,以增强消费者自行选择产品的能力,该种规制强度最弱;第三种则是制定产品标准,其规制强度介于前两者之间。此时,行政法学者就要综合权衡分析三种规制工具之间的优劣以确定最后的规制方案。当然,这离不开对政治和法律约束框架的考量,以及对不同产业结构特点的考虑。
(二)个案演示:政府规制电动车行业的形式(政策工具和执行工具)选择
近年来,各地面对迅速升温的电动自行车行业 (基本上属于民营经济)采取了消极的政策,甚至“全面禁止”,比如福州市曾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阐述了政府规制民营经济的各种政策工具和执行工具之后,我们不妨尝试着通过政府对电动车行业的规制策略选择这一个案来演示规制形式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