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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中的民营经济与政府规制改革

  2.激励型规制(经济诱因规制)
  行政主体往往一改原来的命令控制型管制手段转而使用补贴、征税(寓禁于征)、减免税、技术或资金扶持等经济诱因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事实上也是一种激励型规制,对于采用最新排污技术的企业来说,其可以通过出售排污许可证而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
  (1)补助性政策工具。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推行的融资奖励政策,设立诸如开发基金供民营企业污染防治设备低利贷款、设备贷款、策略性投资计划贷款、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畜牧事业污染防治设备低利贷款⑩等等。
  (2)减免税政策工具。比如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11)
  (3)排污权交易。如前所述,所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激励型规制工具。因为对于能够采用最新排污技术的企业而言,其通过转让排污指标而获得的经济回报便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激励。在国外,特别是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比较发达。包括补偿政策(Offset)、气泡政策(Bubble)、银行储存 (Banking)、容量节余政策(Netting)、酸雨计划、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12)在中国,排污权交易虽然并未在整体上获得制度化,但也在部分地区获得实验性的尝试。例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在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提高的前提下,经市环保局批准,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上海市黄埔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在地区内综合平衡,可以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但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市环保局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浙江省也已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引入海域排污权区域调剂制度。《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第4款规定:“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信息规制
  信息规制包括对信息的规制和通过信息的规制两种。前者主要是由主管机关要求企业强制披露有关信息,比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要求药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警告,都必须在标签上表明;后者是指在现代网络社会、资讯社会的背景下,由主管机关公布一定的信息以达到规制和惩罚的目的,比如日本的违法事实公布,德国的公共警告、推荐,都是该种规制工具的典型。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产品质量信息和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制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生产和经营企业而言,在信息上居于明显的劣势,因此信息的披露非常重要。这方面,著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提出了“柠檬市场理论”(13):以二手车市场为例,“高质量车”是5000元,“低质量车”是2000元。如果消费者得不到相关的质量信息,认为这些车质量是一样的,消费者就会接受 3500元的平均价位,厂商就无法因“高质量车”而获得利润,于是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此,信息规制是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现象而采取的有效规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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