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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无辜的你突然成了杀人犯——“冤死”的囚犯与“错罚”的律师

  对此,有记者评论,死去的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有可能得到昭雪,而被错罚的律师则不可能有改判之日。一是中国的错案太多了,并且必竟还不到人命关天的时候,二是程序正义的缺失对我们法制建设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还没能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我国法院改判的确有错误的案件就有16967件,而没被改判的错案可能还远远不止这些,这些错案给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制环境所造成的负面效应是不可低估的。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危害要大于十次严重的犯罪”,这是大家熟知的法律谚语。
  安徽省司法厅这次对律师的处罚在整个律师行业和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它将使更多的人对我们的法律失去信心,对此,随便找几个知情律师聊聊就会明白的。《南方都市报》和《凤凰周刊》亦从不同的侧面对此案作了较为客观地报道。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被处罚的律师是否有“行贿”行为,都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然后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罚。那怕他们是“杀人犯”,也有享受程序正义权力,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安徽省司法厅,还是受诉的人民法院,都没能注意这个问题。
  我们不禁要问,在“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经常被一些人挂在嘴边的今天,我们的冤案为何还在频频发生,为何公、检、法的程序正义之关口会如此轻易地同时失守?
  首先,冤案都不同程度地显现出刑讯逼供的阴影,在这里无论是聂树斌还是呼格吉格图,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他们会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诲”吗?而在被处罚的律师中,有关部门为何不敢通知律师证人到庭与被告人当庭质证?因为有关部门明白,律师证人一旦到庭质证,这些被逼出来的证言就象冰雪遇到阳光一样会融化掉的,它们不敢见天!
  其次,司法部门之间过份“信赖”。公、检、法、司几家由于日常工作联系,接触较多,使相关部门在审理中没能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的证据,即使有一些颠覆性的证据也不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第三,外来干扰因素多。在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就是盲目追求破案率,加上结案率和破案时限上的要求,从而使办案人员粗枝大叶起来。同时,在官本位思想在许多人的意识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的今天,让一个区法院去审理几名被处罚律师诉省司法厅的行政案件,无论原告所诉有无道理,他们都是不可能胜诉的,并且讫今我国尚无原告胜诉的先例。但这并不能证明都是原告所诉无理,事实恰恰相反,在官本位思想依然占上风的今天,原告没有足够的理由,也是不可能轻易“告官”的。
  第四,错案追究制度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就象安徽省司法厅一样,它明明知道相关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程序和实体都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它不但不去抵制,反而援作处罚律师的依据,并且自己的处罚程序也一样违法。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并不去纠正,对原告提出的处罚违法问题避而不谈,一味地维持。这就形成了你违法我也违法,反正违法没有人追究的司法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违法成本对于办案人员来讲是几乎等于零,只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代价却是十分昂贵的,但这些似乎又与他们无关,不到自己也遭遇冤狱的时候,他们是不会有所觉悟的。并且在错案既成的情况下,错案追究制度又会往往使当初的办案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用更多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当初的错误,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为了掩盖一个错误,他们宁可再犯十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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