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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无辜的你突然成了杀人犯——“冤死”的囚犯与“错罚”的律师

  而此后不久,更具几分荒诞色彩的事情出现了,2006年12月5日,“真凶”赵志红从看守所里递出“偿命申请书”,他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负责”,请求派专人重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虽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但聂树斌案能否真象大白仍不容乐观,甚至从某种程度上看,该案已到了最关键也是最危险的时刻。因为二审一旦维持原判,则意味着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后,王书金极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而他的死将使聂树斌案失去一切翻盘的机会,成为死无对证的“死案”。
  而赵志红杀人案的开审也使“4 09”案件核查组副组长姜言文十分着急和忧虑,他跟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说:赵志红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马上执行,执行了就麻烦了,必须使“4 09”案子有个法律结论,错了咱们就纠正,没错也得有个理由,要经得住检验。
  一位资深的法律界人士说:“我们沉睡的司法程序正义竟要两个杀人狂魔来唤醒,实在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耻辱”。
  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有一个最严格、最缜密的司法程序。虽然怎样严格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法律界的共识是:法律剥夺了一个人生命的过程越复杂,通常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利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伸张,更意味着发生冤、假、错案的几率被最大程度地降低。
  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不可随意损害的公正价值。尊重和保障严格的司法程序,维护法律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是最大限度避免冤案发生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同样,对于剥夺一个人执业生命的行政处罚程序也应严格依法。而最近发生在安徽的处罚律师案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首先是被处罚的律师在作为“证人”被侦察机关调查时几乎都遭遇过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其次,这些律师证人的证言均未在审理刑事被告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庭质证,甚至有的律师证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到庭质证的也未被通知或准许到庭。也就是说有关法院仅仅是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被告有罪,而司法行政机关又以法院对刑事被告的有罪判决认定证人“行贿”,有被处罚律师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庭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和证人,证明侦察机关的调查笔录虚假,自己没有“行贿”,却未被采信。有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受诉法院不相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不相信《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在这种司法状态下,不出现冤假错案才是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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