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地位的确定
王成军
【全文】
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立即消灭?即企业法人是否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是一个长期困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上分歧很大,众说纷坛,莫衷一是,在司法人员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上,出现了极大的混乱,纵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两种相反结论必然产生两种相反的审判结果,这种情况,有停于审判结果的唯一性原则。为了澄清是非,统一认识,对此问题,从理论上及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上进行更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下边就该问题、谈一谈笔者的认识和体会。
一、 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错误认识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人员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后,其法人的主体资格立即消灭,从而在民事诉讼中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他们的理由是: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当由通过行政权予以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的行使,剥夺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法人的定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盈利的目的不能达到,企业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
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的时候,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以“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以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提起诉讼。即使起诉在前,吊销营业执照在后,人民法院也要责成债权人更换被告,重新起诉,否则,予以驳回。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如果起诉在前,吊销营业执照在后,原告也应当按前述办法更换诉讼主体,即换开办者或股东为被告重新起诉。坚持上述作法的司法人员认为:这样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即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再说,在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参加诉讼,并不妨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
笔者认为:上述错误观点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经不起深入推敲,不符合立法精神;有违法律规定。法理上不能成立,逻辑上有明显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冲突,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可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有必要全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