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案件中透支数额认定规则研究
吴春林
【关键词】透支数额 对账单 认定规则
【全文】
信用卡案件中,发卡银行起诉持卡人偿还拖欠款项,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透支数额的证据材料一般为发卡银行业务系统下载打印的对账单。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持卡人可能会对对账单记载的透支数额提出异议。这样,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就对透支数额存在分歧。对账单能否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如果不能,又该如何认定?
一、对账单的法律性质
信用卡对账单,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寄送的,记录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使用情况,供持卡人对账的书面凭证,到期还款日、本期余额、交易记录为对账单的必要要素。对账单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使用情况,为持卡人确认交易提供依据。二是告知持卡人本期余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为持卡人提供还款依据:该还多少,还款的最后期限。三是向持卡人提供交易记录,该记录是持卡人账户使用情况的详细清单,主要包括交易日、记账日、交易地点、交易金额、入账金额等要素,为持卡人确认每笔交易提供依据;如持卡人对交易有异议,可以向发卡银行申请争议处理。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作为账户管理银行,与持卡人对账是发卡银行账户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当然义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上述规定即为发卡银行提供对账单的义务的立法体现。各发卡银行在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也均就对账单进行了约定,以明确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第十七条约定:“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九条约定:“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寄送对账单。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