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条件赞同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强奸犯罪论
此论认为,婚内强行性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犯罪,不应一概而论。
考虑到同居性生活为夫妻生活中最自然也是最关乎公民隐私的内容之一,将婚内强行性行为一律视为强奸犯罪,则一方面使夫妻关系与普通两性公民之间关系没有了任何差别,从而与现行
婚姻法理相违,另一方面,又有使刑事侦查处于必须介入夫妻生活最隐蔽领域的可能,而这必然造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不合理紧张关系。故原则上,婚内强行性行为不能以强奸论罪。
但是,持此论者同时认为,对于本案一类的情况,则应当认定强奸犯罪,因为婚姻已处于不正常状态,妻子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对判决事实并无异议,尽管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正式解除,在准予离婚的判决等待生效的特殊时间段内,原则上双方的以性生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当予中止,如果夫对妻强行实施性行为,妻子坚持控告的,可对夫的行为以强奸论罪。
(三)反对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强奸犯罪论
此论认为,同居为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系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法律和主流道德均只认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既然性行为是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则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入罪。
而无论主张
婚姻法平等保护夫妻双方权益还是主张应当侧重保护女方权益,均可得出婚内性行为不可认定强奸罪的结论。如争议激烈的所谓“配偶权”问题,虽然赞同配偶权者是出于考虑对现实生活中不忠实男性的约束而旨在侧重保护妇女的利益,但是配偶权的结果却使性行为成为法律明文的义务,从而排除了丈夫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犯罪的可能。
二、婚内强行性行为的断定
婚内强奸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却构成虐待犯罪!
前述各种观点,均围绕是否强奸罪而展开,却忽视或误解了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
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此处之“法律”,显然不限于
刑法,它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应当依据包括《
刑法》、《
婚姻法》在内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