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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与虐待罪简析

婚内“强奸”与虐待罪简析


贺云祥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以及法律系统的逐渐健全,“婚内强奸”逐渐被人们所关注,也逐渐成为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婚内强奸”一直是个极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婚内“强奸”是否成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的分析。
大多数观点将之称为“婚内强奸”,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键词】婚内强行性行为;强奸罪;虐待罪;罪刑法定
【全文】
  一、案情介绍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虽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次上海某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二、国内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此案之所以诉讼引起法学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皆因此案的犯罪者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时夫妻关系尚存,而丈夫强行对妻子实施性行为并因此入罪者,在新刑法施行后尚属首例。
  综合各家论说,对此刑案判决的反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无条件赞同婚内强奸成立犯罪论
  此论认为,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男子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实施性行为,既然丈夫为男,妻子为女,刑法又未曾对强奸犯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范围作任何限制,婚姻法也未明文规定“同居生活”为法定义务,则丈夫强行对妻子实施性行为就应当经强奸犯罪定性。《配偶权的是是非非》一文中就提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在这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有些国家法律文明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不是这样规定的。”“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只是表明他们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情感和性关系上承担了任何义务。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个法条中找不到夫妻有同居义务诸如此类的字眼。那么,为什么认为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呢?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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