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看出,从总量上看,罗氏在中国涉及的诉讼为6件。具体分类上看,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最多,占4件;另外有1件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还有1件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从案件的当事人来看,有罗氏在中国设立的公司也有海外公司。从当事人的身份来看,罗氏既有作为原告的,也有作为被告的,其中作为原告4件,作为被告的2件。从案件的结果看,罗氏胜诉的有2件,败诉的有2件,撤诉的有1件,正在重审的有1件。
从涉及知识产权的4个案件看,其中2件是关于商标的纠纷,2件是关于药品生产销售独占权的纠纷,药品生产销售独占权是在中国当时的
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的情况下,给予外国药物予以一定的行政保护而产生的。在这类案件中罗氏都是作为原告,指控对方侵权。2件商标纠纷案中,1件胜诉,1件被驳回起诉。2件药品生产销售独占权纠纷案中,1件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1件原告撤诉。
三、研究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从1999年起,罗氏集团在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上总体上保持持续增长,特别是近两年增幅明显增大。罗氏每年的研发投入大概占销售收入的15%左右,这体现罗氏集团注重在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注重新药和新技术的开发,也说明其研究性企业的特点。罗氏集团的核心业务部门中,药品部门的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占整个集团的大多数,其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的变化情况直接影响集团的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药品部门的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总体上增长较快,而诊断部门在这两方面增长相对较慢。
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制药市场,在未来其市场价值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罗氏集团是个全球性的跨国制药企业,中国市场是重点投资的一部分,对整个罗氏集团的未来发展将具有重大影响,罗氏集团在中国市场的作为将直接决定其在全球竞争中的成败。因而罗氏集团非常注重在中国市场的布局,涉及到战略投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战略等。
罗氏集团在中国的投资随着对中国市场的熟悉、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国投资环境的优化、法制环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不断扩大。罗氏集团从设立生产企业到成立研发中心,投资从生产环节逐步扩展到研发环节。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总是适应整个企业战略而变化,其中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诉讼是整个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在罗氏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之前,企业在华业务主要是集中在生产环节,整个企业的战略是通过生产销售产品占领中国市场,因此这阶段专利申请不是重点,所以罗氏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少。但是,随着罗氏上海研发中心的成立,整个企业的战略重点在于研发新药、新技术,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增强其在中国制药市场的地位。因此,此阶段知识产权战略显得非常重要,可以预测,近几年罗氏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将大幅增加。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诉讼方面,罗氏涉诉的案件有4件,都是作为原告指控对方侵权。由此可看出,罗氏一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和注重研发,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打击侵权,维护其专利权和商标权,以此打击对手,维护其市场地位。同时,随着罗氏扩大投资规模、成立研究中心,其在中国的业务将不断扩大,而中国市场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因此未来罗氏在华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在诉讼中罗氏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