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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欧盟有关专利权的条约研究

  (二)《共同体专利条例》立法草案
  《共同体专利条例》立法草案分6编63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共同体专利的定义和特征;第二编专利法,分为专利权的内容、效力,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作为财产权的转让、合同许可、强制许可等章节;第三编是有关专利权续展、失效和无效的规定;第四编列举了专属共同体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专利案件;第五编阐述了新制度对国内法的影响;第六编是最后条款。
  (1)共同体专利的性质。《共同体专利条例》的目标在于创建一个与国家和欧洲专利并存的、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生效的单一专利。每项共同体专利的转让、宣告无效或失效都将作为一个整体自动覆盖整个欧盟,由此消除国家专利保护的地域性给欧盟范围内的竞争可能造成的扭曲,以保证受专利保护的商品自由流动。
  (2)专利申请制度。与欧洲专利的要求不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只需将申请文件翻译成三种欧盟工作语言(德、法、英)之一,再在授权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另外的其他国家官方语言,这将大大减少申请人在翻译费用上的支出。同时,共同体专利一旦授予,将自动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内有效,不再需要在各成员国进行生效前的登记。
  (3)司法制度方面。理事会同意于2010年前在卢森堡建立一个独立的隶属于欧洲初审法院的共同体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私人之间有关共同体专利的效力和侵权诉讼(关于共同体专利行政决定的诉求由欧洲专利局负责),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临时禁令)。也就是说授权后的共同体专利的效力由欧盟理事会任命的三个具有较高专利法水平和优秀语言技能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组依据统一的法律标准审理,不受成员国国内法的支配和成员国国内法院管辖,解决了目前欧洲专利因国家间不同法律制度和法院系统造成的授权后权利状态不确定问题。
  (4)机构设置方面。共同体专利的授予将采用欧洲专利的授予机制,即由欧洲专利局授予,因此不需要另行设置审查机构,也不需要再欧洲专利局内设立新的机构。而目前欧洲专利局没有授予共同体专利的权利,因而,根据条例将通过共同体(即欧盟)整体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并修改该公约的相关规定来解决。
  (三)评价和结论
  共同体专利制度如果成功施行,欧洲专利一体化进程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由于《共同体专利条例》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直困扰欧洲专利的语言和司法等问题,也就解决了共同体专利的成本和法律确定性问题。更好的能让中小企业更便宜地获得专利,激励其投资创新与研发,增强欧洲在全球的经济竞争力。但是,《共同体专利条例》最终要由草案编成法律并不容易,因为这涉及到各成员国的协调以及对《欧洲专利公约》的修改等问题。各成员国基于本国的利益,对共同体专利制度的热心程度并不一致。首先,共同体专利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对成员国主权的一种削弱,增加了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的权利,这对许多成员国特别是在欧盟没有发言权的国家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威胁。其次,在语言上,共同体专利的正式语言是英、法、德三种,因而其他国家会并不乐意。还有专门的共同体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涉及到修改欧盟条约中有关规定的修改,欧洲专利局能否承担重任,《欧洲专利公约》的配套修改等等。[6]这些因素决定了共同体专利制度的成功设立注定是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从发展的形势来看,建立共同体专利制度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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