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实质上还是受成员国国内法约束的国家专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1)首先是成本过高。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欧洲专利要想在指定国生效,还必须将所有的申请文件翻译成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以便公开,这需要一大笔翻译上的开支。同时,欧洲专利授予后,要维持该专利在每个指定国的有效性,就必须每年都向各个国家缴纳相关的维持费用。(2)缺乏法律确定性。根据公约规定,欧洲专利局不承担维护或撤销欧洲专利的职责,这些工作都将由相关的国家机构依据其本国法的规定来履行。而各国国内法差异很大,很可能依据各国国内法有的被宣告无效,有的被驳回请求,相应地有的被认定侵权不成立,有的被判为侵权,这就造成了一项发明授权后在法律状态上的不确定性。[5]
总之,《欧洲专利公约》只是欧洲区域专利制度协调、统一进程中的一部分,随着信息经济的到来、科技的发展,欧洲区域专利制度的协调和统一进程会进一步加快。
二、关于“共同体专利”(Community Patent)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而关于建立“共同体专利”制度的努力一直在不断的进行。由于相关公约未生效,因此下面将简要介绍其历史背景及进展和《共同体专利条例》立法草案。
(一)历史背景及进展概况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为了减少由于专利制度的地域性带来的共同体内部商品贸易的障碍,于1959年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研究设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问题。1975年12月,欧共体成员国在卢森堡缔结了《共同体专利公约》(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并于1989年12月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该公约获批准的成员国数仍少于法定数目,因而该公约迟迟未能生效。但到了20世纪末,随着现代国际经济技术竞争的加强,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较,由于欧洲专利的缺陷导致申请人缺乏申请欧洲专利的动力,欧洲在一定领域内的专利数量下降严重(如制药领域),极大地影响了欧洲在全球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同时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因而制定统一的欧洲专利实体法、创设共同体专利制度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7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简称“欧委会”)发布《共同体专利和欧洲专利绿皮书》,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欧委会于1999年草拟了《通过专利促进创新——共同体专利和欧洲专利制度后续工作文件》,设计了共同体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欧委会于2000年8月1日正式向欧盟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递交《共同体专利条例》立法草案(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mmunity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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