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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欧盟有关专利权的条约研究

  B、审查程序。申请案提交后受理处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并确定申请日后即会予以公布,公布的时间不会超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的十八个月。同时检索部会作出一份欧洲专利检索报告并予以公布。申请案公布之后6个月内如果没有第三方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不能成立,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查处将对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通过后即授予欧洲专利,决定至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权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布之后尽快出版欧洲专利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C、异议程序。在公布授予欧洲专利之日算起的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只能基于下述理由:欧洲专利的主题属不能获得专利的;欧洲专利没有充分清楚、完整地公布其发明以致本行业熟练技术人员不能实施发明;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来提出的申请的内容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或者按公约提出的新申请授予的,其主题超出了原来提出的在先申请的内容。异议部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撤销专利;如果异议部认为,考虑到专利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所作的修改,专利及其所涉及的发明符合公约的要求的,则决定维持修改后的专利;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异议。
  D、申诉程序。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具有中止的效力。在对申诉能否批准审查完毕后,申诉委员会应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委员会可以依其权限就被申诉部门的决定作出处理,或者将其案件发回该部门重行审查。如果申诉委员会将案件交回原申诉部门重审,在案情事实相同时,该部门应按照申诉委员会的决定理由进行处理。如果被申诉的决定是由受理处作的,审查部同样应受申诉委员会的决定理由的约束。
  (3)欧洲专利的效力及与成员国专利的关系。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根据公约统一授予,在指定国统一生效。在授予欧洲专利的每个缔约国中,欧洲专利具有各该国授予的本国专利的效力,并与该国的本国专利受到同样条件的约束。如果欧洲专利的主题是方法,该专利授予的保护扩及到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欧洲专利的任何侵权按照各国国家法处理。各缔约国可以撤销欧洲专利,但撤销的效力限于一国范围内,并且撤销的理由仅限于:欧洲专利的主题根据公约是不可享有专利的;欧洲专利对发明未作出足够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技术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欧洲专利主题超出了该专利申请提交时的内容,或如果该专利在分案申请或者作为一件新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时,其内容超出了在先申请的范围;欧洲专利赋予的保护范围扩大;欧洲专利权所有人本无权获得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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