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根据公约,欧洲专利组织在行政和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其任务是授予欧洲专利,这一任务由欧洲专利局在行政委员会的监督下予以执行。
(1)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
根据公约规定,欧洲专利局的任务是授予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由局长领导,局长由行政委员会决定任命,就该局的活动向行政委员会负责。欧洲专利局总局设在慕尼黑,分局设在海牙,同时根据公约规定,为了情报和联系的目的,可以根据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并经有关缔约国或工业产权方面政府间组织的同意,在需要时欧洲专利局在缔约国和上述组织内设立支局。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程序,欧洲专利局设立下列各部门:受理处、检索部、审查部、异议部、法律部、申诉委员会、扩大申诉委员会。受理处设在海牙分局,负责对每一欧洲专利申请的形式上的要求进行审查和公布欧洲专利申请及欧洲检索报告。检索部设在海牙分局,负责撰写欧洲检索报告。审查部自受理处停止负责时起负责对每一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异议部负责对欧洲专利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法律部负责对欧洲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以及对职业性代理人名册上的登记和注销作出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所作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扩大申诉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委员会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以及对欧洲专利局局长在两个申诉委员会对某一问题的处理作出不同决定时提交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2)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
行政委员会由各缔约国的代表和候补代表组成,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向行政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行政委员会从各缔约国的代表和候补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副主席替代。主席与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可以续任。在缔约国至少有八国时,行政委员会可以设立由其中五个成员组成的执委会,执委会执行行政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交付的任务。行政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参加行政委员会的讨论。此外,在主席的提议或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时,也举行会议。行政委员会讨论时使用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行政委员会有权修改公约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有权通过或修改财务条例、长期职员的服务条例和欧洲专利局其它职员的雇佣条件、退休金条例以及工资增加时现有退休金的相应增加、收费规则、行政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行政委员会的表决规则等。
2、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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