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共体——欧盟有关专利权的条约研究

欧共体——欧盟有关专利权的条约研究


陈晓年


【全文】
  专利技术传播的无界性和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专利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便试图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而欧洲是世界上区域性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最快、协调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在欧洲专利一体化进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已经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和尚未创立完成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共同体专利”制度,为此以下主要介绍这两方面。
  一、《欧洲专利公约》[1]
  (一)制定背景和修改情况
  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为了促进欧洲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调和统一,欧洲理事会专门设立了专利专家委员会来制订相关的专利公约。在欧洲理事会的努力下,部分欧洲国家于1953年签订了《关于专利申请格式要求的欧洲公约》,统一和简化了提交专利申请的格式;又于1954年签订了《关于国际专利分类的欧洲公约》,制定了统一的专利分类表,成为后来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专利分类法;1963年又签订了《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各国参照公约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中关于取得专利的“三性”条件、审查要求、专利申请的形式要件等内容。在之前的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196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提出了《欧洲专利公约》的草案,后因为专利合作条约的起草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提议,最终草案为共同体接受并向所有欧洲国家开放。在1973年10月5日召开的政府间外交会议上缔约国签订了《建立欧洲授予专利制度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亦称《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或《慕尼黑公约》,公约于1977年生效。根据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局(EPO),授予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公约还包括一个关于承认该公约的程序的议定书、一个保证在行政管理上有效的实施该公约的议定书以及一个实施细则。为了使欧洲专利公约适应自缔结以来所发生的技术和法律的发展,公约分别在1978年12月21日、1994年12月13日和1995年10月20日、2000年11月29日进行过修改,但其基本条款仍保持不变,只是删除了过渡性条款以及不再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条款的保留。[2]目前公约的成员国有17个,分别是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摩纳哥、丹麦、荷兰、法国、葡萄牙、德国、西班牙、希腊、瑞典、爱尔兰、瑞士、意大利、英国、列支敦士登。
  (二)主要内容
  公约总共十二编,一百七十八条,内容包括一般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专利实体法、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批、异议、申诉程序、共同性条款、对国家法的影响、特别协定、关于国际申请的规定、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公约的目的在于建立缔约国共同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根据该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为此公约设立欧洲专利组织,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和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组成,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受理并依据一部统一的实体法审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国都生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