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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笔者赞同对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学者有不同理由。有的学者指出,绝对权请求权存在之时往往是绝对权持续处于不圆满状态;绝对权请求权只是请求恢复权利关系的圆满状态,其功能的实现只须消极不作为即可,因而法律不妨永久地予以保护;绝对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如因他人的原因导致其处于不圆满状态时,法律应给予强行干预。(11)有的学者则认为,从实现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制度的最佳配置之目的出发,鉴于物权之请求权的固有特征,物权之请求权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物权请求权应由取得时效来调整。(12)也有的认为,“消灭时效究以何种请求权为其适用对象,端视权利人(即被请求人)之权利受本体之保护是否足以排拒干扰而定。权利本体之保护足以排拒干扰,再以消灭时效之设计排拒请求权干扰之安排,即无必要,此时,请求权应无消灭时效之适用。反之,权利本体之保护不足以排拒干扰,即有借助消灭时效之设计排拒请求权干扰之必要,此时,请求权应有消灭时效之适用。本此原则,大体言之,正态面即具有原权性质之请求权,应有消灭时效之适用;反态面即具有救济性质之请求权,视情形应有或应无消灭时效之适用。”(13)这些观点都有道理。另外,学者也常从绝对权请求权行使时,侵权的事实状态仍继续存在来说明对绝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说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因而对权利人的请求仍予支持。此种理由也值得赞同。在以因侵权行为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来说明绝对权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时,有人认为返还财产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侵权行为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上。
  返还原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的立法明定返还之诉不适用消灭时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48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或持有人要求返还该所有物;在提出返还请求之后,由于占有人或持有人的行为丧失了对该物的占有或持有的,则所有人还可以向占有人或持有人提起返还所有物之诉。在该情况下,被告承担为原告追回所有物的责任,并且承担追回所有物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无法追回的,除赔偿原告的损失外。还要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该物价值的价款。”“如果物的所有人直接从现占有人或持有人处取得了物,则应当将获得的补偿金退还前占有人或前持有人。”“返还所有物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不在此限”。又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8条中也规定,诉法时效不足用于“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害的请求,即使这些侵害并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笔者认为,以侵权状态的继续存在为由而认为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是说得通的。因为从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状态上说,只要这种非法占有的状态存在,就难以说侵权状态不在继续之中。在实务中,法官也常以侵权状态的继续存在而不使返还财产这种绝对权请求权罹于时效。如河南省高院审理的曹成功诉河南省桐柏乐神集团返还“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14)本案中的原告曹成功于1988年7月13日作为城西饮料厂的业主,以城西饮料厂的名义通过桐柏县工商局申请注册“乐神”商标。1989年6月10日,“乐神”商标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至1999年6月9日。县工商局未通知原告,原告认为注册未获成功,在饮料厂歇业后到外地经商。1992年7月桐柏县酒厂以2000元的价格从县工商局手中受让了闲置多年的“乐神”商标。1992年8月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变更注册事项并发布了公告,“乐神”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桐柏县酒厂。1997年桐柏县酒厂改制为乐神集团公司后,该集团公司又申请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并于1999年对“乐神”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至2009年6月9日。2004年秋,原告发现乐神集团公司使用“乐神”注册商标与其申请的“乐神”商标近似,经查询发现1992年7月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公章不是其使用的公章,认为是虚假转让,遂将乐神集团公司和县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乐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乐神”注册商标,县工商局返还转让款2000元并赔偿其他相应损失。南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曹成功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返还曹成功,并协助办理相关权利变更手续;驳回曹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中判决乐神集团公司返还“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理由:一是曹成功以饮料厂名义申请“乐神”注册商标,在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其作为业主依法享有“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乐神集团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系从真正的权利人曹成功处受让“乐神”注册商标,其取得“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曹成功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县工商局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将“乐神”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告知饮料厂或曹成功,乐神集团公司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曹成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乐神”商标已核准注册以及该注册商标已被乐神集团公司受让使用,且直到曹成功起诉,乐神集团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该案中,法官虽未提到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但其支持返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中一方面强调原告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另一方面强调侵权行为的继续,也可以说正是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而未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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