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一项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9)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其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对物的圆满的支配状态。在物权法立法中,对于物权法上是否规定物权请求权出现不同的观点,各自都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这涉及侵权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
  坚持在物权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者的主要理由是:
  (1)物权请求权须与物权有关,行使请求权人须先证明物权受到侵害或行使受到妨害;(2)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3)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4)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5)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6)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权利人一般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10)不同意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理由是:这项制度可以为侵权责任代替,应坚持《民法通则》的作法。
  如上所述,如果从侵权行为为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上说,过错和损害赔偿问题仅发生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无过错归责原则也是针对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说的。因此,以是否须证明过错及证明实际损害、是否请求损害赔偿来区分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不足以说明问题。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权利人确实是以自己享有物权为前提的,但在权利人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权利人也须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和权利受到侵害或行使受到妨害或有侵害之虞。从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方面看,其基于所享有的物权行使的虽为物权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的发生也是以权利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为条件的,因此,物权请求权可说也是一种原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性权利。在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应权利人的请求,相对人应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返还原物。相对人何以有此义务?因为相对人不法地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法定义务,因此须承担侵权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以履行排除妨碍等债务方式来实现的,即相对人实质上负有侵权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相对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等,其所履行的仍是原来承担的义务,并未增加另外的负担,因此不属于责任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尽管基于物权的对世性,相对人本来就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的义务,其在应物权人的请求履行停止侵害等义务时,其所负担的义务的内容没有增加,但其性质已经改变,该义务已经属于“第二性的义务”,是与救济权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原权相对应的义务。这类似于在违约中债务人所负担的“继续履行”责任。因此,在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所负担的义务就是侵权的责任,而不同于原来作为不特定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
  虽然如此,但笔者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就如同合同法中应规定债权请求权一样。因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处理同一关系的。从物权人方面看,其所享有的为物权请求权;从相对人方面看,其所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当然效力,理应在物权法中规定;而侵害物权的义务人所承担的排除妨害等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也不能不规定。笔者主张,在物权法上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前提下,在侵权法中应在两方面做出呼应:第一,侵权行为或侵权责任的定义不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第二,在侵权责任形式上仍采《民法通则》的作法,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规定为侵权责任形式,而不能仅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如此处理带来的问题是物权人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基于侵权请求权来主张权利呢?笔者认为,对此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