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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从中文字面意义上看,侵权意味着侵害权利,依通常解释,还包括侵害法益。通说认为,权利包括相对权和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因此违约行为也可说是侵害债权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仅指不负有使权利人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的人侵害权利或法益。同时,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一些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也会使他人的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例如,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只能是不法行为。笔者曾经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出,侵权行为可以定义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4)现代法上,侵权行为应是指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由此可说,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民事行为;第二,它是一种非特定义务人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行为;第三,它是一种不法行为,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也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既涉及责任与义务、债务的关系,也涉及侵权行为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就前一种关系来说,尽管习惯上有时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也称为扶养责任,但法律上使用的民事责任是不包括这种含义的。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中规定的“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这里的民事责任既包括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含义,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含义。第二种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对不法行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则》第106条中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显然仅指民事责任的后一种含义。关于侵权的责任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例是民事责任仅指侵权的责任,如法国;另一种立法例是民事责任既包括侵权的责任又包括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德国等。《民法通则》是采取第二种立法例的。债务不履行是违反了约定的特定义务,而侵权则是违反了法定而非约定的义务。因此,民事责任应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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