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提单的权利凭证性质研究

  最后,我们来看看如果所有权在标的交付后仍保留在卖方手中的情形,是否会成为阻碍提单成为所有权凭证的证据。应当说,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却不转移的情形,虽不多见,但在世界各国立法中,却都是许可的。比如按“意思主义”立法,如果交易双方对于所有权转让的合意于物的交付之后方能形成的情形。另外,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地允许当事人就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进行约定,若当事人约定货物交付后,所有权暂不转移,则发生即使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于卖方手中的法律后果。典型的例证莫过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保留”买卖。[9]
  在上述各种情形中,所有权的转移都是迟于标的物的交付的。也就是说交付转移的仅是标对物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这在各国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中都是毫无问题的。但是,在提单机制中,存在这样的所有权保留交易吗?我们认为,回答应是否定的,因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与提单机制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首先是提单所表征之权利与保留在卖方手中的所有权存在内容上的冲突,这种矛盾无法调处。如果承认提单仅代表占有权,则该占有权必受保留于卖方手中的所有权之极大制肘,导致提单贸易无法顺利运作。所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多认为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包含处分权在内,此点己如前述。因此,提单权利之处分权与保留于卖方手中之所有权之处分权之冲突势所难免。这一个矛盾的存在,又必然会引发提单贸易中的另一个矛盾,即当提单作为担保手段被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时,它能否胜任。提单贸易中的一个重要优势,就在于银行付款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为了保护提单贸易中银行的利益,提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由银行在提单上设定担保物权,以担保对银行代垫货款的偿付。关于提单在银行手中扮演什么角色,暂且不论,留待下文详解。但银行于提单上享有担保物权是世界各国立
  法都予以认同的。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提单贸易中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则提单仅表征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由于被用来设定担保物权的票据在实现该担保时,不能获得大于票据本身记载的权利,因而银行用来作担保的基础就是货物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这就直接导致银行不能通过持有提单而指示承运人处分货物而实现其担保物权。因此,银行于提单之上享有的担保物权岂非形同虚设。所以,保留所有权交易与提单机制从本质上是不相容的,不能成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的反证。
  如果提单作成凭托运人指示,法律上的推定是卖方保留提单作为付款保障,只有货款支付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所有权保留之提单。其实不然,凭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保留的是提单,是作为所有权凭证的提单,在其交付提单前,所有权在他手中,而当他将提单交付后,他同样会丧失所有权,这种提单贸易并不是所有权保留贸易,而只是一种货物交付时间的推移,即货物交付时间的推移,即货物的交付不是以货交承运人为标志,而是以提单的背书转让为标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