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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权利凭证性质研究

提单的权利凭证性质研究


何平


【摘要】本文从提单与项下货物之间的关系出发,说明了提单权利的对物性质,揭示了提单权利的物权特性。进而通过对各国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制度的分析,论证了提单的所有权凭证性质。本文还认为,银行持有的提单担保物权的性质应为留置权,并认为该权利应设定自买方而非设定自卖方。
【关键词】提单;所有权;担保物权
【全文】
  提单是海上货物贸易中最为重要的单据,而对其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则是整个海上贸易法中十分重要而又颇为艰难的一件事情。令人称奇的是,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或是国内立法,对这一问题均不约而同加以回避,而在司法实践中,提单的性质又是判断海上贸易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因而在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经久不衰。
  本来,目前在指导海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理论是“所有权说”,即认为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为所有权凭证。[1]然而,随着承运人预签、倒签提单和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件愈来愈多,提单的法律性质定位问题又引起了理论界愈来愈多的关注,人们对提单的法律性质又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承认提单的物权性,但认为提单并不代表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而是代表持单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有学者则否认提单的物权性,干脆认为提单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凭证;[2]还有不少人从整个海上贸易过程当中提单运动的不同环节来分别考察,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在不同环节中并不具有同一性,它在托运人、银行、收货人手中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权利。[3]那么,提单究竟是一种何种性质的单据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应结合现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的民商立法加以比较研究,方能正本清源,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提供科学的定位。
  一、提单应是物权凭证而不是债权凭证
  要正确揭示提单的法律性质,厘清提单本身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换言之,提单与其项下货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虽然从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国内立法中,我们尚无法找到关于提单性质的确切结论,但在提单与货物的关系这一点上,有一个基本结论是为各国理论与实践所普遍认同的,即:提单代表货物本身;提单交付等同于货物本身交付。
  从商业实践上来看,提单一般被认为是货物的象征,与货物具有某种直接的联系。这是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假设,否定了它就等于否认提单机制。从本质上来说,它是跨国贸易中“买”和“卖”两个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严重分离所必然决定的。国际贸易中“买”和“卖”在时空上的不一致性,决定了必须存在一份涉及货物的凭证,以便连结交付货物和偿付价款两个交易环节,这样,货物买卖实际上就可以通过象征性的单证买卖来完成,从而克服时空间隔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不安全障碍。这种涉货凭证就是在交易中连结交货与付款二个环节的提单。对于提单代表货物本身这一点,商人们都是予以认同的,所以,提单所代表的权利是直接基于货物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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