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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信用的商法维护

  7.外观制度。此制意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外观规则,交易行为完成后,为重视信用关系,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意外损害,原则上不得撤销。”[8]可见,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交易的信用,故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禁反言主义。各国商法中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代理人、表见代理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的责任,拟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均为此制的具体体现。
  8.忠实、信赖规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事交易的当事之间,如买方与卖方之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或相互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双方之间的信用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为防治这种现象,各国商法均确立了一套忠实、信赖规则。如外国法通常承认,商业居间依居间契约之履行本享有报酬给付请求权,但如果其违反商事居间的忠实义务而由对方收受利益者,依诚信原则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又如,我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其第59条至第63条、第123条和第12

  8条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互负如实告知情况的义务的规定,《海商法》第47条至第50条以及第59条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66条至第68条关于托运人责任的规定等,都具体反映了此规则的要求。
  9.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商事合同所设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其中,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往往是信用关系中的债务人,由其投保自己的信用。由此可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一种兼具担保性质的保险,均具有分散信用风险、消化信用危机造成之损失的功能,因而近年来已引起各国商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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