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法的信用原则

  2.信用在市场中表现为一种信用利益。
  信用在市场中表现为一种信用利益。西方少数国家允许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不断扩充,成为一种与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17 商誉是商事主体对于信用追求的成果,商业信用积淀形成 “商誉”,商誉本身是一种极具资产价值的“关系”。企业一旦拥有商誉,也就赢得了长期交易,等于获得了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从而拥有稳定而广泛的市场份额,也就具有了获得未来利润的能力。商誉一种现实的、能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是一种具有私人财产权属性。18
  3.信用的作用在于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在于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商事关系出现异常状态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法官及仲裁员处理商事案件时贯彻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中“法律”既包含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规定信用为商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便于司法部门对整个司法过程运用,对商事关系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注释】1.17.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1(41-48)。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6页。  
  3.殷志刚:《商法的本质论》,《法律科学》2001.6(63-71)。  
  4.《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72版,第163页。  
  5.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7.李步云:《法的应然与法的实然》,《法学研究》1997.5(73-76)。  
  8.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9.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法学流派和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