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尽管如此,由于福利权在
宪法中的不同地位,导致各国社会保障的政治过程和政策结果具有不同的特征。而福利权的
宪法地位,更多的是通过这样的描述和规定影响了某种福利承诺。而在某些福利传统的国家里,通过将福利权
宪法化可以更好的实现福利权。进一步地,当存在针对
宪法权利和司法审查时,将更有效地对社会保障政策作出回应抑或否定。例如,以美国为例,由于
宪法意义上的福利国家和福利权的缺失,使得福利权的实施往往更为借助私人组织和州意义上的行政机构。而与之不同的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其
宪法中往往承认了一定的福利权,这使得国家被规定了一定的发展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比如我国的
宪法规定。鉴于
宪法上的规定,这些福利权的实现往往更带有某些“普遍性”的特色,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全面的确立。
五、结语
本文旨在将福利权性质的相关争议做一理论上的厘清。通过相关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福利权尽管存在着诸多实践上的难题。但是,这种权利仍旧可以获得某种保障或者具备一定的被证实的理论基础。从整体上,我们认为,福利权是一种带有混合性质的权利,其既包涵消极面向也包涵积极面向;福利权是作为两种权利被讨论的,其一为道德权利,其二为法律权利。正是由于这些难题,作为更为注重权利执行和实现的美国人来说,常常会反对将福利权写入
宪法。因为,在他们看来,写入不写入并不意味着对它的保障有何影响。
那么,我们国家呢?考察我国的宪政发展历程以及历届
宪法文本,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丰富的福利权身影。例如,物质帮助权、退休制度等,这些都可以说有利的保障了这种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往往会发现诸多无力之时。例如,由于城乡差异所导致的农民必要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的缺失;再如,城市农民工的边缘身份所导致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恰恰也在某些方面印证了福利权的实现同其他权利相比,更需要相应的财政与物质保障。这也是各国对福利权有所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同样需要考量这样的问题,即
宪法中的权利如何在现实中得以更好的实现?是否
宪法中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障规定,公民都可以以此来要求国家给付?等等。这些借助本文的标题“双重面向的福利权”或许都可以找到某些解决路径。福利权的双重面向使国家在保障福利权过程中,在那些积极面向的领域,可以要求国家积极给付,但同时需考虑这种权利是否是一种
宪法权利。此外,如果某些法律将它具体化为一种法律权利,则福利权可以由此得以具体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更多的问题讨论将在他文展开。
【注释】 参见【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 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229页。其中,“消极自由”意味着:“在这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应对被允许做他想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他人的干涉”;而积极自由意味着权利的“自主”存在,意味着自我实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