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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实证分析

  (三)商标注册审查及异议裁定
  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与商标都具有标识性,而且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频频发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情形已经发生。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在商标注册时,域名能否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
  1、商标注册审查。商标法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明确列举中没有包括域名权。
  2、商标异议裁定。商标法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其中异议理由之一就是侵犯在先权,同样的问题是在先权是否包括域名权。
  商标局在威可多VICUTU商标异议裁定书(2006商标异字第01543号)中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威可多VICUTU”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域名权,因该两项权利与商标权分属不同的法律所调整,故不属本案裁定范畴。异议人可另案提请诉求。在雅虎商标异议裁定书(2005商标异字第01426号)中,异议人提出雅虎网站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商业网站之一,而且 “YAHOO!”和“雅虎”成为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知晓的商标,被异议人的“雅虎”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容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但商标局在认定中未将异议人网站域名知名度高的因素加以考虑,最终认定异议不成立。在TOM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2005商标异字第02601号)中,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所属TOM集团为一家业务多元化的传媒企业,其所开设的同名网站通过各类媒体多方位的宣传,现已发展成为著名的华语门户网站之一。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作为该网站标志亦被广泛使用于TOM集团所开展的各项网络业务中,并伴随其网站知名度的提高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最终认定异议成立。
  可见,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侵犯在先的域名权不能作为一项单独的异议理由获得支持,但是,知名网站可以以域名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认定其相关的商标驰名的证据和理由,使得异议成立。
  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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