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商标法第
52条第(五)规定了其他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司法解释)第
1条第(三)进一步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为
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侵权情形之一。这一规定主要是用来规制域名的不当注册和使用,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3、专门性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域名司法解释),专门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做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在于如何认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驰名商标和普通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2)对他人在先拥有的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即恶意注册与他人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3)其他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在域名注册、使用活动中,他人在先合法拥有的域名可以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总之,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域名的性质和地位,其中与此有关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域名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到保护;二是在他人注册和使用域名时,域名可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三是他人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背此原则而损害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二)司法裁判方面
1、相关说明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法院的司法判决,客观地分析在司法领域域名的地位和保护状况。但是,从第一件与域名有关的案件发生到现在为止,这类案件已经成千上万,因而全部分析显得不可能,也显得没必要。同时,司法裁判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的以撤诉结案,有的以调解结案,而更大多数的是以法院的判决结案。限于研究的必要和时间的允许,本文只分析法院的判决,而且受可获得的资源的限制,本文也不可能对全部判决进行分析。本文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及北大法意数据库提供的与域名有关的数百个司法判决,综合考虑时间、地域、案由、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因素,精选了14个判决作最后的分析,14个判决的详细情况见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