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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评弹艺人扬子江诉苏州评弹团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效的保护,目前各国基本上是选择著作权法,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在客体范围、创新要求、主体和期限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异。[3]因此,单纯依靠著作权法是不足以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应从各相关法律制度出发,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体式保护。
  第一,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大部分具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类似的特征,如民歌、民乐等音乐作品,口头流传的民间故事与口述作品,民间建筑作品等。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了肯定。第二,专利及商业秘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很多作品具有某种技术属性,如民间工艺、刺绣、雕刻、民间医药、民间建筑等。因此可以将其中具有专利或者商业秘密属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第三,商标保护。在特定地域和特定群体有时形成了特定的名称、标志、标记,而这些可能被非此特定地域和特定群体的人注册为商标,因而将此纳入到商标法保护范围便具有实际的意义。第四,综合利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可以利用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以上保护的途径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权宜之策,而要更有效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制定一部综合的法律,将各种保护途径纳入其中。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的行规、传统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问题,即传统习惯、惯例与现代制定法的关系问题。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也回避不了行规、传统习惯与制定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像“拜师金”的性质问题,依行规和传统习惯,徒弟缴纳“拜师金”后,便理所当然的可以学习师父的技艺和作品并在日后演出,这在传统习惯中就像人要吃饭一样天经地义。而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背景下,依著作权法等制定法的规定,如果师父的成果能构成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演出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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