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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评弹艺人扬子江诉苏州评弹团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本案再一次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保护评弹、评话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同时中国地域宽广、民族众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内涵丰富而又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堪称中华文明宝库中的瑰宝,而在现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得到保护、继承、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顺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为了鼓励创新、创造,对创作者的工作基于肯定,对他们的付出给予一定的回报,从而不断推陈出新,创造出更大的财富。民间文学艺术积累了一定地域、群体大量的智慧,经过一代代人的继承、发展、创新而逐渐形成。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化形成的基础,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源”,而现代文化就是“流”。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他们源的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种缺陷。[2]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继承与发展传统文化的需要。如今,基于商业的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大量无偿利用,谋取经济利益。在这种无偿使用的过程中,通常真真的创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本来就是模糊难以确定的,是一个地域、一个群体不断的继承、发展而成的。)被忽略了,而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收集、改编、整理、加工甚至是简单的重复模仿、篡改、歪曲者,这改变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本来面目,模糊了其真正的源头之所在。同时,在这种商业话的使用种,往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来面目被改变甚至被扭曲了,商业化后的作品有时是对原作品的一种破坏,商业气息代替了原有的独具特色的文化艺术色彩。因此,从继承、发展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出发,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进行保护。
  从国际层面来说也必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存在明显的分歧,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和表演,无需经过许可和交使用费。一些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的进行无偿使用,从中获取巨大利益,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源地、创作的民族和国家进行任何的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的歪曲、篡改甚至是诬蔑,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的感情。鉴于此,一些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基于自己的国家利益考虑的。而我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如具有独特艺术的各民族民歌、服饰,各地的传统曲艺等。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其继承和发展,而且可以将此作为一笔资源利用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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