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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评弹艺人扬子江诉苏州评弹团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浅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评弹艺人扬子江诉苏州评弹团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陈晓年


【全文】
  2004年5月24日,79岁高龄的著名评弹艺人扬子江(原名于少青)将苏州评弹团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他对评话作品《康熙皇帝》依法享有著作权,而被告苏州评弹团未经其同意,多次组织演员演出并许可电视台录像播放、制作光碟出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告扬子江由此成为国内第一个扯起“版权大旗”的评弹艺人。
  被告评弹团则认为,原告不享有评话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而且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侵权。评弹演艺历来传承“口传心授”,徒弟表演师父传下来的曲目天经地义,不存在侵权之说,否则包括苏州评弹在内的众多传统曲艺将后继无人,逐渐消亡。双方矛盾一度十分尖锐,“徒弟表演师父传授的评话作品是否属于侵权”这个破天荒的新问题在长三角两省一市曲艺界掀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二:1、扬子江是否享有评话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2、被告苏州评弹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拜师金”是否可以视为许可费?案件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努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1]
  1999年发生的《乌苏里船歌》知识产权纠纷一案被誉为“全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此案在艺术界和法律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极大的关注和重视,而当时法院的判决对于之后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评弹艺人扬子江诉苏州评弹团著作权纠纷案再一次提出如何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问题。其中的“拜师金”问题更是折射出行规、传统习惯与制定法在现代法制背景中的一种张力。本文首先对案件进行简要的分析,随后对案件引发出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和行规、传统习惯与制定法在现代法制环境中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对本案的简要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扬子江是否享有评话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二是被告苏州评弹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拜师金”是否可以视为许可费?
  1、扬子江是否享有评话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扬子江提供了他创作《康熙皇帝》的文字手稿和演出录音带,认为他对评话作品《康熙皇帝》进行了创作、改编并由其首演,应当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评弹、评话的很多曲目在创作、传承时都没有具体固定的文本,师父唱徒弟记,而徒弟在演出时也是经过二度创作和再演绎的。事实上,师父本人每次演出的内容都是变化的,徒弟在演出师父传授的作品时也会加入他自己独有的表达方式与内容。每次演出有脚本,但又不完全忠于脚本。因此,从文字作品著作权角度讲,作品本身都无法固定,著作权权属也无法确定,而且评弹团也从未以文字的形式使用过该作品。
  被告还认为,评弹、评话作为一种传统艺术形式,不是哪个个人所拥有的,而是经过历代的艺术家们根据历史故事、民间故事、传说、演义等创作、改编、整理、传承后才形成的,其主体情节具有同一性和不可变性,而表现形式、表现技巧又具有明显的个人特色的一种特殊的作品形式。比如,“鸿门宴”、“三英战吕布”、“武松打虎”等故事,任何一个评书演员所表演的主体故事情节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每个人的表达方式、添加的噱头不同。本案涉及的《康熙皇帝》故事本身即是从历史演义而来,并非任何人原创,而具体表现形式,被告演员(即原告徒弟)与原告存在明显区别,加入了大量符合当代听众口味的元素,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不存在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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