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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撰写要略一瞥

  (6)、如引用来自因特网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所在网页的地址与访问的时间,如果是文章,文章名需用斜体,如是判例也可写为:Vgl, EuGH, Dividenden in-und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können einheitlichem Steuersatz unterworfenwarden, http://rsw.beck.de/rsw/shop/default.asp?site=njw(visited Nov. 22,2006)
  4、参考文献关于参考文献,有的排列在每章节的前面,也即根据章节的内容将相关的参考文献排在章节前;也有将参考文献排列在最后,同时将参考文献分为:中文文献(再分为:中文著作类、论文类、案例类、法规类等)与外文文献(也可按前者那样分类)。文献中的作者等的内容的排列可参考注释规则,但是应将注释中的页数去掉。此外,在外文文献的排列上,一般按照外文的姓的字母大小排列,而外国作者的名往往放在姓的前边,所以必须搞清楚。比如:Robert Alex,那么Robert是名,而Alex是姓,如在书中写成Alex,Robert,那么逗号前的一般是姓。此外,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文章中引用过(往往以注释为证)的才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列在文章的最后,但是这个较为古老的规则现在已有改变。
  (六)、学位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学位论文常见的问题可分形式上的问题与内容上的问题。形式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章节分类、注解规范、参考文献的排列以及PC中的技术上是否规范方面。
  而内容问题集中在
  (1)、选题方面的问题,比如选题大而空,选题缺乏论证与不耻下问,因而劳而无功;(2)论述方面的问题:没有提出研究的问题,提出的问题及其概念没有界定,分析与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不清,分析与论证不充分,综合能力不强,论文导论或者开头部分过多而主体部分论证量不足,论文前后论证矛盾,论述仅显示生产知识而非生产解决问题的思想。(3)、注解与文献的内容方面的问题:注解与使用的文献成旧而非通说,应该引用判例的没有引用判例。
  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不少学生在写作时拘泥于事先的提纲,没有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思路主线,在提纲上更为明显地显示出来。在论文中,往往会将知识机械地相加,忽视生产观点或者生产辨别的观点与生产解决问题的思路的重要性。因而如何始终将发现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主思路主导学位论文,放弃过多的铺垫,放弃对思路的深入无紧密关系的大片论述,尽力将思路引向深度,同时注意前后的论述是否有矛盾,这样对每一个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时都会很重要。
  三、结论与感想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显示了时间用与空间的相对性,正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这实际上也显示了这种时间与空间的相对性,因而就相对性而言,笔者以下对学位论文撰写的内容与方法,以及对撰写学位论文与澳门法律继受等的关系的选择性的结论与感想,也具有相对性:
  (一)、结语
  虽然本文对学位论文的要略作了概括性论述,但是论文的论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在不断地发展的。本文仅注重笔者个人的一部分体会、爱好及所获得的知识,不能概括其它的一些学者的方法与经验与爱好。但是在本文的论文写作的范围内,笔者冒昧还想用”画蛇添足“式的办法写三点来作为本文的结语,它们是:1、论文内容与方法选择上的“与时俱进”;2、论文内容与方法选择上的两大精粹(“怀疑与务实”);3、论文内容与方法选择上的“求同”与“存异”;
  1、“与时俱进”
  写学位论文的选题都需关注“与时俱进”,但是并不等于每位撰写者均须关注。由于基础学科或者法制史、法理与方法论上的专题并不要求一定直接关注现实的法律问题,他们使用的方法有时是历史的,萨维尼式的。但是至少“与时俱进”对于写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本文专题中,也是法学研究中的灵魂之一,我们不能无视这种“君子时中”的内涵。无视它对于法学与判例的推动力;
  2、“两大精粹“
  写学位论文,我们历来注重西方的法学内涵与方法,这是因为我们从西方法学中受益良多。但是,亚洲第二次文化的觉醒使许多法学工作者不满足于仅仅照搬西方的法学内涵,力图摈弃死记西方的东西,开始在一个国家与地区的单一文明实践与未来多元化文明实践之间做出选择,比如选择欧盟的多元法律文化的实践,或者选择我称之为亚洲式的共同体文明。实际上,西方国家的怀疑精神与务实精神是其法学领域中的精粹。我试图把其看作为法学论文中的两大法宝,因而从长远的角度,由于地域与社会变迁的差异,仅仅是没有变通地照搬西方的东西,而忽视东方法律文化区的内涵与实践发展,忽视西方法学研究中的两大精粹,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于研究当时当地的法律问题,并不一定是适宜的。
  3、“求同”与“存异”
  许多时候,小至论文的论述方式与判例的解析方式,大至两大法系的制度特征与思维推理模式往往是殊途同归,往往是求同存异,往往是注重解决实质问题的科学共性。但是同时需要“保持特色”。笔者在“比较法的意涵”中冒昧地认为:“将比较法看成为一部统一的世界法,这仅是一种无意的幼稚的想法和有意的政治式的借口,因为法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带有各个民族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宗教等因素的、不断变化的东西,要消除它的动态的与历史的差异是做不到的。假设能做到,那么那天的比较法不是人们希望的活生生的比较法了”。因而,对于澳门而言,从保持大陆法特色以及法律语言本地化的角度,需要强调的是:澳门除了需要注重引入与澳门法渊源紧密的葡文外文法学著作外,更应注重本地和与澳门法有关的欧亚大陆法(包括葡国法)方面的中文著作以及中译本的著作。在澳门,只有用中文体现的、符合澳门实践的法学繁荣了,澳门的法学研究与实践就会有长足的进步,大陆法系(包括葡萄牙)的精粹也就被真正移植了,同时英美法的某些优势也能被借鉴,成为了澳门自己真正的法律与法学。大家知道,一种研究与解析的模式,都往求同的方向发展,且丧失了自己在多元化中值得保留的独特性,那么就是失去质量。因为竞争,不仅仅表现在可以量化的实力上,更表现在不可量化的特色上。所以保持亚洲法律共同体中中文文化的大陆法系为主的特色,对于澳门同样具有价值理性,并可将其视为本文题目范围中的选题战略来看待。
  (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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