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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撰写要略一瞥

  在形式逻辑方面,较早的是德国的科鲁克(Klug)的《法律逻辑》(1951年)和德国的恩吉修的实质法律逻辑(1959年)以及哈格(Hage)、普拉肯(Pracken)等人,他们将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建立在形式标准之上,主要是亚里斯多德的三段论逻辑或者逻辑的演绎。
  以后为了修改逻辑的形式性,图尔敏(Stephan Toulmin)在《论证的运用》中提出类似修辞学的非形式逻辑。图尔敏论证图式,可以表述为:C为论证一方提出的一个特定“主张”,G是提出该主张的“理由”,W 是支持该理由的一个命题,它可以是规则、原则等,三者统称为“保证”;这三步构成了论证的简易形式。此外,在德国学者基恩施(Engisch)提出“实质逻辑”(1959)之后,在波兰出生的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也提出“非逻辑”的论文。佩雷尔曼提出的“新修辞学”是建立在“听众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
  在后,又有学者从程序的角度提出理性对话与商谈的理论。其主要代表是在德国基尔大学给我们学生上法理学的教授阿列克西(Robert Alex),其它的代表还有阿尔诺(Aulis Arnio)、阿尔尼奥(Arnio)、佩策尼克(Aleksander Peczenik)(荷兰学派)等人。他们三人还写过《法学基础理论》(Aulis Aamio,Robert Alexy andAleksander Peezenik,The f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12(1981)),且观点接近。其中阿列克西的观点是在其《Theorie der juristischenArgumentation: Die Theorie des rationalen Diskurses als Theorie derjuristischen Begruendung》(《法律论证理论 – 作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理性论辩》)(1991年第2版)一书中提出。阿列克西主张裁决的正当性取决于证立过程中遵守的程序质量,并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程序理论”。其论证主张受到德国当代重要的哲学家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的影响,他的论证的方法使人很感兴趣。佩策尼克与阿尔尼奥的论证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阿尔尼奥和佩策尼克都试图综合阿列克西和佩雷尔曼的观点,但是可惜并不成功。
  实际上,笔者一直认为,人们并不是被问题本身所困扰,而是被解决问题的方式所困扰。因而在空余时间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内容,也许对论证能力的提高,或者客观地审视本身论文的论证力度是有益无害的。
  3、“结论”
  结论部分往往是总结自己论证后的结论或者看法。有时会将与本文相关的问题提出来供读者查阅相关的文献,或者做更进一步的研究。一般的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必须在了解研究现状的情况下,在法学科学的某个方面有进步的结果,或者填补某理论方面的不足,或者提出并且论证了在法学科学上独到的见解与理论,或者对一系列判例或者学理中的一个问题有了在法学科学上独到的评述。这样论文的结论就非常有意义。
  (四)、问题、阅读与细纲由于有了初步提纲,因而心中实际上已有了论文应该写作的几大部分(当然在阅读时仍然会有取舍)。带着问题进行阅读,并且在阅读时,要设法将相关的数据划入撰写时参考的备忘录,并且记录阅读时的疑问与感想。要做到这些,就需要在阅读时进行“标新立异”、“并驾齐驱”。
  1、“标新立异”
  按照我个人在德国写学位论文中所探索的方法,所谓“标新立异”就是指在阅读时,先将所有收集的专著、专题论文以及专题判例按照一定的顺序编上号,可以先将理论文章(专著、专题论文)编号,然后再将判例(包括判例评论)编号。如有其它的类型可分,也可编号。比如,各国与各地区的法规。不同的两类或者三类编号可以用不同的编号数字类型。也可以将所有的书籍包括复印资料用一种编号编好,但是须将数据分为主要的数据(与论文直接有关的数据)和次要的数据(与论文间接有关的资料)。然后,再在阅读时按照初步的提纲将提纲细化,这种细化是一种材料补充上的细化,同时再将书的编号以及书码注到提纲上的相关位置,比如:第五章、公司上的“直索理论”(Durchgriff)构成(书2-页68;书9-页338;杂志论文8-页6;判例38-页18;法规6-页5)。这样做有利于为你在写作此章节时提供已经阅读的详细资料。在分为主要数据与次要数据的情况下,先阅读主要的资料为宜。
  2、“并驾齐驱”
  所谓“并驾齐驱”指的是在阅读时,可以将当时的感想直接注在数据上,或者注在另一纸并贴在书上。可以是一种概括,可以是联想到一个事实,也可以是一种多角度式的提问或者观察结果,更可以是对阅读中的问题做出自己的进一步推理。
  (五)、论文格式、注解与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撰写的格式等标准可以参考各大学以及有关国家教育学术机构发出的指引。但是法学学位论文还有一些自己的特点,现就中文的一种格式、注解与参考文献的要求列举如下:
  1、格式以下格式没有包括外文的格式,仅提供中文中的一种格式,因而仅为参考。其中可以参考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格式,也即:章、节、一、(一)、1、(1)、a、(a)来排列。这些格式可以在计算机上定义标题1、2、3、4等,然后通过插入-引入-索引与目录将它自动地放在文章的前列,那么随着文章的撰写与修改,目录可以自动更新页码与提纲,从而使格式更为自动化与简便化。
  2、注解  注解一般采用页注(脚注),全文需用阿拉伯数字连续计码。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右上方。一般而言,有些国家将没正式出版的讲义看作为没有引注的能力,也即不能引注。此外,要注意注解与转引注的区别。比如:
  l 著作类
  (1)李浩培 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82页。
  (2)孙宪忠 著:《中国民法教科书》,澳门大学法学院出版,2005年版,第141-228页。
  l 论文类
  卓瑞纳•康 著:《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欧美国家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彭学龙译,载《民商法论丛》2005年第33卷。
  l 文集类
  (1)赵秀文:《论非内国仲裁》,载《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年第6卷。
  (2)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l 译作类
  (1)[德]考夫曼着, 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五南图书出版社(简体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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