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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撰写要略一瞥

  3、“流连忘返”明朝冯梦龙《东周列国志﹒八十一回》中所讲到的“四时随意出游,管弦相逐,流连忘返”的意境也适用于选题。了解自己对那个选题有“流连忘返”式的兴趣,就可以达到心灵愉悦与自由,从而达到废寝忘食的境地,而不感到被写作所迫。因而兴趣仍是选题中的一个引发自己热情的因素。
  
  4、“立身行道”要唤醒自己“立身行道”的主体意识,个人生涯设计是不可忽视的一关。而其中学位论文的选题往往会与这种个人生涯设计有关,除非你并不十分重视“立身行道”的机会成本。因而在选题时,可考虑你现在的与将来的事业发展,重视机会成本。正如科学学的创始人J.D.贝尔纳所说:选题是“研究战略的起跑点”。这样的起跑点有学士、硕士与博士论文的选题,这些选题的内在含量能否体现一种个人生涯设计或者体现个人思想追求的脉路,实际上是很重要的。
  5、“小灵通”- 问题的关键选题的题目要小,这是每个论文指导者对学生的一致要求。如果选择了一个大而宽泛的题目做学位论文,那么优秀的学生无法将此题研究得很深入与全面,从而造成平均用力,深入不够,好大喜功,或者造成片面深入,不及其余;不优秀的学生就可能会走马观花地做表面文章,从而劳而无功。但是题目小,不一定是一个死题,有些小题目:比如,口头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这样的题目正好与大而宽泛的题目相反,小而死,无法深入论述书面送达的要约与承诺的到达理论(包括邮发主义与了解主义),以及到达是否及时等问题。所以,小题目要“灵通”,所谓灵通者,就是题目的内涵能够在学科与边缘学科中伸展与深入,也即达到“于无声中闻惊雷,于平凡中见真情”的效果。杨立新教授称这种在理论的夹空处找选题为“夹空法”。许多法学家的学位论文均选择这样“小灵通”的题目,比如:著名的台大教授王泽鉴,在德国教授拉伦茨(Karl Larenz)指导下,选写的题目就是《契约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法律适用关系》。因而,在法学学术界有潜在规定:大而泛的选题如还未成文,退回重新选题;选题大而已成文的论文一般不会给高分,除非此作者是法学奇才,能够举重若轻,或者此论文的巨大篇幅能够容纳这样选题的深入论述。至于评定标准不一,那又当别论。
  6、“特色与风格”-例外优势“特色与风格”不是必需的标准,它是写作者尽量要达到的标准,因而是外加的,但是最好给写学位论文的学生一个重要提示:那就是特色就是质量,风格就是性格。许多八股文加上现代的名字实在没有特色与风格可言。加上各种有失偏颇的评价论文的标准加剧了这种八股文现象的演化。一种写作的模式,排除了其它有特色的文风,这种趋势愈演愈烈,最终将使很多学位论文丧失了自己独特的性格。古人曰:文不惊人,死不休。学位论文也要写出特色与风格。
  (二)、问题与选材这儿,首先涉及的是书籍。图书可在图书馆借,也可在新上市的书架上选购。就教科书而言,中国内地翻译了各国的法典与原著,同时由于英文语言的优势,内地对英美法也很重视,法律书店有三分之一的是英美法律判例、原著,同时内地也几乎可选购到所有台湾学者的书,其中也有一些德国、法国的原著与法典,还有香港的判例与书籍,还有许多内地学者撰写的优秀教材、专著以及论文;同样,澳门也有许多经典的优秀著作,尤其是台湾的法学教科书与专著,水平均很高,种类也较齐全,香港的判例与著作的水平也很高。有道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将米看为问题,那么带着问题,以及有目的地按选题上的要求选择内容,是极为重要的。
  1、“一览无遗”一般而言,学位论文应该在导论部分适当地论述所选题目的研究现状,而对这些研究现状的了解离不开选材中的“一览无遗”。所谓“一览无遗”就是指结合所选题目内容,对教科书与判例以及立法评论中的相关内容作一扫描式的研究。
  (1)、教科书你如果选择撰写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学(Rechtsgeschaeft)中的问题,那么就首先需要了解论述法律行为学的最好的教科书(当然以后也包括选择相关的专著)。由于法律行为学是德国学者创造并发展的,因而德国方面的原文教科书、判例、专著以及译着可以选来看看,其中应该先选择通说的教科书,以防止出现偏颇,其它国家对这个理论的不同论述(包括对此理论的批评)也应该顾及。对于大多数中国学者,除了扫描译着之外,还可以参考台湾教授结合台湾法律所写的教科书。当然如果语言条件许可的话,也可以参阅日本的与欧美国家的教科书的相关内容。在澳门,也需要参阅葡国的最新版本的教科书,但是条件是必须懂葡文。对于那些无法阅读用葡文以及欧洲等国语言撰写的法律书籍的作者,可以参考一些著名的译着以及台湾著名的中文教科书,比如内地中文版的译着有:《欧洲比较侵权法》(张新宝译)(Christianvon Bar, Gemeineuropaeisches Deliktsrecht, Beck Verlag),此书的英文版The common European Law of Torts也可以参考。又如《民法总论》(邵建东 译)(Dieter Medicus,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C.F.MuellerVerlag, 1997),《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Thomas Raiser/Ruediger Veil, Recht derKapitalgesellschaft, Verlag Franz Vahlen, Muenchen 2001),《民事诉讼法》(周翠 译)(Othmar Jauernig, Zivilprozessrecht,27.Aufl., Verlag C.H.Beck, Muenchen2002),《国际法》(吴越/毛晓飞 译)(herausgegeneben von Wolfgang GrafVitzthum, Voelkerrecht, de Gruyter, Berlin 2001),《物权法》(吴越/李大雪 译)(Manfred Wolf, Sachenrecht, C.H.Beck,Munechen 2002)。当然上面仅为德国学者著作,当然还有其它国家的优秀之作,比如一些英美国家的著作:《合同法:案例与材料》(屈广清 等译)(FriedrichKessler/Grant Gimore/Anthony T.Kromma, Contract: Cases and Materials,Permission of Aspen Publishers,Inc.,Gaithersburg, Maryland,U.S.A 1996), 《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 译)(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MarkA.Lemley/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1997),但是除了内地已翻译的德文与英文法学著作之外,还有一些畅销又优秀的著作没有翻译,比如德国宪法法院法官Hans Brox教授的《民法总论》与《债法》,这两部教科书在德国已出版了三十版,还将继续出版。如果是涉及澳门的法律,澳门的学生也可以从澳门的一些教科书中找到相应的参考著述,这些将会在注解规则中列出少量中文的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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