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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 
  归纳起来,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亦即支配信托的法律应当为信托财产转移人(即委托人)指定的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对于选择信托法律的意思表示,依据信托国际公约的规定,要求记载于设定或证明信托的书面文件之中,但只限于明示选择方式而不包括默示选择方式,以便与我国在合同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一致。因此,由于信托一般是委托人自主处分其财产权的行为,委托人既然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那么就有权选择其信托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即如同其他民商事关系领域一样,在涉外信托领域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于信托的准据法,除非这种法律选择违背中国有关公共政策和强制性法规。 
  (二)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补充,已经成为各国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普遍采用的法律原则。对于信托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或所选择的法律无效时,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信托关系的准据法,亦即规定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然,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应当参考国际信托公约的相关规定,应该特别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信托财产转移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2)信托财产所在地。(3)受托人的惯常居所所在地或营业地。(4)信托目的及该目的的实现地。考虑到目前有些国家并没有设立信托制度,如果所指定的一个国家没有信托法律制度,那么可以规定该项法律的选择或指定为无效。因此,在国际信托关系中,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信托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或者这种法律选择为无效时,赋予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自由裁量信托所应该适用的法律的权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局限性,而且还能使信托法律适用规则与其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之间保持一致。 
  (三)采用信托法律适用独立性原则。之所以实行信托法律适用独立性原则,是由于信托关系本身有其自己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是其他法律关系所无法包容的,因此,调整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就不能够很好地和有效地适用于信托关系问题的解决。所以,就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而言,应该单独确立法律适用的规范,而应与调整涉外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条款相并列而不是被取而代之。这是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所要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实施信托分类分割原则。由于信托种类繁多,信托关系纷繁复杂,如果将各种信托关系都归入一套法律适用规则来支配,则显然无法公正地调整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只有采取不同的信托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而且对同一个信托的不同方面予以分割(比如分为信托效力的纠纷、信托管理的纠纷以及信托构成及解释的纠纷等),分门别类地选择适用其准据法,才符合信托法律适用本身的特点,而且只有如此,才能达到信托个案公正处理的结果。在信托法律适用中,同样的冲突规则包括信托自体法(proper law of trust),不一定或不可能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信托,比如生前信托、遗嘱信托、不动产信托等还有其他冲突规则予以采用。而且,同样的冲突规则也不一定适用于信托的各种问题,例如英美法系的判例以及大陆法系的学说均主张按不同性质的问题将信托分为几个方面,分别对其采用不同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准据法 。《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截至2004年3月,签署该《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convention on applicable law in trusts and their recognition)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特区、塞浦路斯、法国、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英国、美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马耳他和英国已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对它们已经生效。参见:www.hcch.net/e/statutes/stat30e.html)(以下简称《信托公约》)第9条规定,信托的可分割事项,尤其是管理事项,可由不同的法律支配,而且可分割原则既适用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情况,也适用于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场合 。在信托的准据法问题上,比如,对于不动产信托,特别是不动产信托的管理问题,其法律适用不应包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范围之中,而应该直接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关于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其法律适用也不宜包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范围之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包括在有关确定当事人一般民商事行为能力的冲突规则的范围中,也即以当事人的属人法来支配当事人的能力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兼采民商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不过,即使可以考虑允许采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而对当事人的能力问题,也最好允许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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