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我国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此即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在这种情况下,
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即犯罪主体和不作为的客观行为,故对这种不作为犯罪的认定不存在难题。例如,
刑法第
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的主体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并受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人,其客观行为是不提供有关情况与证据。二是
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这便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许多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犯罪,可谓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国外
刑法理论长期注重讨论的问题。曾经有人认为,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做法与观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作为与不作为本身构造不同,而且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将处罚作为犯罪的规定适用于不作为犯,属于一种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诚然,如果说
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仅限于以作为方式的杀人,那么,将不作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确实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但是,即使是通常由作为来实施的犯罪,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规定该罪的
刑法条文仅将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刑法并没有规定为“故意以作为方式杀人”,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故意杀人”仅仅包括作为方式的杀人。作为与不作为虽然构造不同,但当由不作为实现构成要件与作为实现构成要件具有等价性时,没有理由不处罚不作为犯。不作为不仅违反命令性规范,实际上也违反了禁止性规范。所以,处罚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