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义上的义务应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如德国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法国、意大利等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刑法没有类似规定,故重大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至于将来的立法能否借鉴和参考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也必须慎重+,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的范围,如何控制处罚范围,是一个难题。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当履行义务面临一定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并非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例如,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务,但他没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事故,这就成立不作为犯罪。至于锅炉工当班时实施了其他何种行为(如是睡觉还是外出游玩等)则并非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在于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理论土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ll。,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
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
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1)由于
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在描述行为时所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不一定明确,特别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应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所以,在判断某种不作为是否成立犯罪时,需要慎重。例如,
刑法第
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以作为方式从关押场合逃出的,无疑属于脱逃;问题是,基于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如因为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而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脱逃?司法机关不仅要根据
刑法用语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脱逃,而且应从实质上判断这种不作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再如,行为人开车撞伤他人后便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得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而应考虑法益基于何种原因(前行为)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的程度、法益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大小、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是否造成结果的原因、是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合适还是归责于“不作为”合适等,从而得出正确结论。(2)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不能以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取僩巳罪构成要件。因此,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可能认定为犯罪。例如,《
消防法》第
32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据此,发现火灾的人具有报警的法律义务。发现火灾的人没有报警的,虽然是一种不作为,但并不成立放火罪,也难以成立其他任何犯罪。再如,一般认为,当班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如果当班医生不救助患者、消防人员不履行灭火义务,就是不作为。但对这类行为(尤其出于故意时)能否定罪、如何定罪,还很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