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英雄还是犯罪——谈舍已救人的“重庆黄永明事件”
苟亿强
【全文】
2005年10月27日、28日两天,中央电视台12频道《道德观察》栏目分三轮播放了以忠县善广乡雨台村3组农民黄永明的英雄事迹为内容的专题片《大爱无言》。6条小生命被突如其来的山洪困在河中央的大石头上,危急之下,重庆市忠县善广乡雨台村48岁的农民黄永明,冒死从激流中救出了4个邻家孩子,却眼睁睁看着自己12岁的女儿黄晓红和5岁的孙女汪惠婷被山洪吞噬。而后在《光明网》(www.gmw.cn)又出现了徐华秋写的题为《建设和谐县乡需要特色人文精神——忠县人文精神点述》,文章有一段说:当黄永明的妻子因痛失爱女和孙女而哭得死去活来、责问黄永明“为什么那么傻,为什么不先救自己的孩子”时,他只是默默流泪,嘴里喃喃说着:“对不起,当时那4个娃儿要危险些。”面对被洪水围困的孩子,黄永明没有想先救谁后救谁,而是本能地选择了先救身处最危险的“别人家”的孩子;他在救“别人家”孩子、往返4次经过自家孩子的时刻,同样没有丝毫犹豫。对自己孩子施救与否前,黄永明的选择是那么自然而然,那么天经地义!黄永明并没有刻意成为一个英雄,但毫无疑问,他却是一个感天动地、顶天立地的真英雄!舍亲人而救邻居,这是一种常人难及的崇高,古人“舍子救人”的壮举,终究难以当作常人的道德准则,但危难中先救最危者,再救次危者,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到,也应该做到。“危难中的救助,不以亲疏论,而以危急论”,这就是我们忠县忠勇朴实的忠义精神,也是我们忠县的一种至高的人文精神。
是的,这种精神是多么的崇高,可是我们站在法律的天平上再去想这件事、这种行为,我们看到了最不好的结果——这种行为在
刑法上的是犯罪,是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杀人。什么是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土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土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遗弃罪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表现为没有抚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
刑法第
261条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
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