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民法理论中,人格权保护已经置于更重要的地位,表现在:一方面,各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被上升为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除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以外,现代人格权还包括自然人的隐私权等等。现代城市化生活所带来的“个人情报的泄漏、窥视私生活、窃听电话、强迫信教、侵害个人生活秘密权、性方面的干扰以及其他的危害人格权及人性的城市生活现状必须加以改善”。(18)工业化的发展,各种噪音、噪声等不可量物的侵害,使个人田园牧歌式的生活安宁被严重破坏。从而使自然人的环境权、休息权具有了前所未有的意义,因此国外不少判例将这些内容都上升到人格权的高度加以保护,而近来外国学说与判例又在探索所谓“谈话权”和“尊重个人感情权”,认为谈话由声音、语调、节奏等形成,足以成为人格的标志。(19)这些都造成了人格利益的极大扩张。另一方面,一般人格权观念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承认与保护。本来,德国民法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但是为适用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二战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格自由发展的规定,发展出一般人格权,并纳入其民法第823条第1款的绝对权利中予以保护。(20)此种理论相继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所沿袭,如我国台湾地区判例和学说也广泛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人格权制度在近几十年来急剧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两次人类社会的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战争带来的生灵涂炭导致战后世界各国人民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觉醒,人们愈来愈强调对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之间的平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人身自由的保护。这就极大地促使了20世纪中叶的世界各国人权运动的巨大发展。面对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各国立法都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因为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第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应当是以人为本,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财产是个人的但人是属于社会的,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这正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85节所言,“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完善的过程,现代化始终伴随着权利的扩张和对权利的充分保护。同样,法律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正是表现在对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以及对人的终极关怀方面。对人格权的保护就是实现这种终极关怀的重要途径。
第三,人类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格利益的范围、表现形式以及保护方式在不断发展。例如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保护信息与计算机网络的同时,也提出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生物科技的发展使研究机构可以从人的一根头发中了解到人体的全貌,高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高倍望远镜、针孔摄像机、透视照相机等,都对个人的身体隐私和生活隐私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愈发容易,且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各国学者对隐私权保护的极大关注。克隆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人们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保护又产生了新的认识。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现代科技与人格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