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对两种认定观点的质疑
在“处罚条件说”的观点里,公共安全是该罪的稳固客体要件,但这个结论却很难从“处罚条件说”的观点推出来。依处罚条件理论(后详述)本罪在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时已既遂,我们知道既遂是行为已齐备了犯罪构成各要件,也就是说行为已侵犯了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此种观点这个社会关系应是枪支管理制度而非公共安全。(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5条、
44条规定)另外该罪客观要件里行为是简单行为还是复杂行为在“处罚条件说”里很含糊,既可以是单纯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果。很明显该观点依据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将丢枪行为也作为该罪的构成行为了,因为该理论不必考虑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但是此种看法却与不作为的理论相矛盾,就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行为的问题,我们认为不作为犯罪处罚的核心在于不作为行为,即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只是构成该犯罪的特定前提。且根据该观点丢枪存在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我们知道构成行为都是在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的行为又如何能成为构成行为呢?因此该罪的构成行为只能是不及时报告行为。还有该罪犯罪构成里最为复杂的主观罪过问题,该观点认为是故意,我们认为从整体来考虑罪过形式当然是恰当的,但是得此结论依据的是罪过的“行为标准说”,此标准与我国法定标准和理论界通说“结果标准说”相比有明显不足,因此,该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的结论也值得推敲。
在第二种观点即“构成结果说”里有一种看法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这一看法也很难从该种观点里推出来。我们知道构成结果是犯罪行为对主要客体或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的事实。犯罪行为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来侵害犯罪客体的,该观点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从而得出了以上结论。而我们认为枪支在该罪中是行为对象,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与安全。因此本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我们认为是公共安全。
对上面这些疑问的梳理使我们越来越接近问题的根本即“严重后果”在该罪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它的内容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通过澄清“处罚条件说”与“构成结果说”的理论前提,从而确定“严重后果”的地位与内容。
三、两种观点的理论前提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