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自己来说明其伟大,因为有时我感觉我这点薄微之力能拥有这样一位伟大的朋友是难以置信的。然而,他确实是生活并工作于法律中的最伟大的精灵。与他相比,罗马法律家,从盖尤斯到帕匹尼安,都成了头脑简单的小丑;即使是曼斯菲尔德爵士和约翰.马歇尔看上去也略显非理性和平凡。霍兰德爵士足够理性,但他认为哲学和法律看上去是两个独立的部分,而霍姆斯真正对法律进行了哲学探讨,而并不时想当然地将所有哲学体系法律化。他比商鞅和韩非子更现实,比萨维尼和梅因更扎根于历史;比奥斯丁、罗金、凯尔森更具分析性;比耶林、科勒更具哲理性;他与布兰代斯、庞德、卡多佐及埃里希一样具有社会学性。事实上,最后所提到的四位法学家,多少都受到了霍姆斯的影响。
我以我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的部分来总结本文:“一位哲学家必须谈哲理,但他不必讨论哲学。不管怎样,霍姆斯是一位哲学家,就像莎士比亚(Shakerspeare)是一位哲学家一样。杜威认为莎士比亚有一套哲学,而他又称霍姆斯为‘我们美国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事实上,他们的精神属于同一类型。他们的伟大在于能把对细微部分的掌握,与对无限的经久渴望结合起来。
有了这两者,对无限的渴望贯穿、激活、并改变了他们得处理的尘世的悲痛问题。有了这两者,他们就可以从最小的机会里看到不可抗拒的整体。有了这两者,就有了与星辰和事物的普遍图景联系起来看事情的习惯,从而不断地追求普遍必然性。像莎士比亚那样,霍姆斯是一个对世界的哲学的沉思者,对他来说,宇宙看来是无限的,而他的自己算不上什么,并且他的心处于事物看不见的本质中。甚至不妨说,他们都在陌生中看到了熟悉,在熟悉中看到了陌生;在寻常中发现了深刻意义,在貌似庄严中发现了平常;他们分裂得如此深,以致可以统一,他们统一得如此深,以致可以分裂;他们能够快速地从一点转移到另一点,而又能够将全部的生命集中在焦点上;他们是如此地具有原创性,故而能够借鉴,他们借鉴得如此之好,原创性得到了增强;他们是彼世的,但由此而更能成为此世的;最后他们带着一抹幽默看世界,因此,他们的作品获得了一种高度的严肃性。莎士比亚在文学上无人能及,霍姆斯在法学上领先群伦。”
【注释】本文译自吴经熊博士所著的《法律的艺术》(The Art of Law——And other Essays Juridical and Literary, Shanghai : Commercial Press, Limited, 1936)一书。——译者注 吴经熊(1899—1986)浙江鄞县人,法学家,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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