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基(Laski)也曾说,“感受一切都可能是错误的;怀疑所有灵丹妙药般的格言;征服一切有关社会福利的必然标准的个人断言;承认每个人的理想必定与有限的经验系统不可分离,因此,他们有权利设置一个有限的普遍性;解释作为结果的历史过程,不是一个胜利者对真实的需要,而是记录人类为死做准备而不是放弃的事情;这些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政治信仰的梗概。”
(5)在知识问题上,他是最现实主义的现实主义者;而在生活上他又是伟大的理想主义者。杜威这样评价霍姆斯,“我们生活在一个理想和信念已经幻灭的时代。自由主义的衰落就是此种无信仰的一部分。相信思想有益于物质事物,表明了一种不可质疑的质朴。对于那些信念已陨落之人,霍姆斯的著作就是激励品。他的思想经常走在时代的前端;他让许多人难忘的陈述体现在其伟大异议中。但是,耐心和勇气一样——如果二者之间有区别的话——是自由思想必要的象征。当霍姆斯在其教学中,对理想力量信念中的正义作出解释时,我并不怀疑他提出的原则会在某一天被普遍接受。当这一天到来时,霍姆斯的精神会第一个提醒我们生活在继续,生活仍然是一次试验,而后,寄希望于任何固定公式等于是邀请毁灭的光临。”
(6)霍姆斯的写作风格并非是其无足轻重的特征。包括皮洛克(Frederick Pollock)爵士在内的许多人,都盛赞他在写作上的成就,但没有人有弗兰克福特教授(Prof. Frankfurter)认识的那么精准:“语言的影响、清除及新鲜,使得霍姆斯的司法意见为表现其观点获得了一个超级工具。这看上去是那么的轻巧—就像魔术师的袖子里放出百灵鸟——但它只是艰辛努力和超寻艺术后的悠闲假象。”
四、霍姆斯与莎士比亚
在我看来,霍姆斯成为一个如此伟大的法学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兴趣广泛。也许听上去荒谬至极,要完美的了解法律,一个人必须知道比法律更多的知识。霍姆斯广泛涉猎哲学、科学、人类学、文学及历史。他是一位艺术鉴赏家,是杜勒的热情追随者。在他的信中,他提到许多事情,包括中国绘画、贝多芬的交响曲,弗雷泽(Fuazer)的《金枝》(Golden Bough),巴克的写作风格,华生的行为主义,威廉的著作——诗歌艺术,斯宾诺莎、莱布尼兹、詹姆士、杜威、罗素、柏格森、科恩、克罗齐……等哲学家的哲学思想,歌德的《浮士德》和惠特曼作为诗人的重要性,及许多伟大精灵值得尊重的美德。确实,如弗兰克福特所说,“‘法学家’是一个蹩脚的词。他的个人品性,是思想和精神的完美结合,触及了人类深处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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