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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霍姆斯法官

  (3)他是现实主义法理学奠基人。他的影响如野火般烧遍美国。他真正地改革了法律逻辑。在这一点上,请允许我引用自己的观点:“就如霍姆斯对传统逻辑的敌意一样,他在其法律的概念的分析中触摸到了新现实主义(neo-realistic)逻辑的关键点。他完全脱离了主谓的逻辑形式,而是采用了关系的逻辑形式。他并不试图说明一个法律实体(legal entity)是如何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特性。他所欲表明的是:如果某组事实对一个人而言是真实的,那么这个人将会收到法律连结在那组事实上的种种特定后果。他并不将法律概念视为本质上必然包含某些与生俱来之特性的一个实体(substance),反而,认为这个逻辑只不过把一个法律概念视为存在于因果事实关系的一个路标(signpost),而且如某新现实主义者所适当指出的那样,所有的路标必须与时俱进,路标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见,且所指方向真实有效。简言之,霍姆斯将法律逻辑从主谓形式转变到因果关系形式,他实际上创造了一个感应式的法律科学(an inductive science of law)。因为无论是原因还是结果都依赖于经验性的证明与确定。主谓逻辑是先天的(Priori)运作,而因果关系则是后天的(posteriori)。前者陷于恶性循环之谬误,后者开拓了无限前景。如霍姆斯本人所言,“如果我们想寻求真实的话,我们必须不仅仅考虑语言文字,或至少我们要将语言转为其所代表的事实。”另外,我们要明确,事实总是在变化。简言之,霍姆斯法官教导我们必须以这种方式来理解法律名词或概念,即我们现在的经验并不强占未来。这些概念的意义会随着经验而愈发丰富,至少,它们对改变是开放的。”
  (4)他一直关注法律目的。作为一名伟大的法学家,霍姆斯总是如此心胸开阔,他并不陷于法律技术迷雾之中。在此点上,没有哪个普通法历史学家能像Holdworth 那样有这样精准的评价,“霍姆斯法官关于普通法的著作,我们的法学院和律师界都很熟悉,正如大西洋对岸一样。我们的确不如你们那么熟悉在你们法律的每一分支基础之上的他所有的判决;但我们知道的足够我们钦佩他融法律知识、政治才能与自由品性于一身,这是一个法学家的标志。在历史长河中,很少有律师能达到这一境界。霍姆斯法官对我关怀备至,时常给予我工作上的鼓励,我亏欠他很多。我很荣幸我曾为他颁发了Hon D.C.L学位证,这是牛津大学1909年颁发给他的。我认为他比任何法官在法庭上更能认识到科克所主张的法律至上这一思想的人。就如科克(Coke)的判决与著作使得英国法完成了从中世纪向现代这一艰难转变过程一样,霍姆斯的判决令你们的法律奔向现代。可以说,他一直按培根(Bacon)在其文章《论司法》(Essay on Judicature )中给法官的建议而行动——‘总之,法官应该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Roma Twelve Tables)的结论,Salus Popub Surprema lex;且要知道,除非为了那个目的,法律并不吹毛求庛,神谕亦非官方授意。’他比任何其他法官更能依培根在同一论文中所揭示的另一原则行事‘不要让人们认为法律和政策间有排斥,因为它们就如神经与肌肉,彼此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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