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对平等的解释超过了所有前人的高度,对各种平等追问到了事物本质的最深处。
5、何怀宏的观点[10]
当代哲学家何怀宏教授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平等∶一方面是“权利的平等”,即所有公民在信仰、良心、表达自由(言论、出版等),政治参与(投票选举)方面的平等。另一方面称之为“状态(条件)的平等”。既现实状态和现实结果的平等。权利的平等类似上面提出的形式的平等,比值的平等,等等。状态的平等就类似于结果的平等,数量的平等,等等。
“权利的平等”不从现实状态衡量,而是从机会、形式上衡量。但“状态的平等”则是以现实结果为标准。“权利的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状态的平等”更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状态平等”无需对主体提出要求,它要求条件平等,利益平等,而由于人事实上有差别,它就实际上要以不同的标准来对待人,或用庄子的话说,是“以不平平”。
详细言之,“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前者是用同一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后者则是用不同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前者是要求人作出一定努力,或至少有一点付出(哪怕是写一张选票)的平等,后者则是无须付出,或至少是不要求付出、不以付出为前提条件的平等;前者是尚有待于个人去实现、乃至去争取的平等,后者是国家立即可付诸实施的平等,因而前者可以说只是一种潜在的平等,由于人的种种差别,实行的结果会有较大差别,甚至可以说总是导致不平等,后者的平等则是现实的,虽然总是需要某种政治权力的干预,但能够导致一概平等或至少相当平等的社会。
除上面的论点之外,何怀宏先生在总结前人论点的基础上对“机会平等”做了如下四种类型的划分:
1.平等地开放前途,即任何职位、任何前途对人们都不是封闭的,这意味着不以任何先定的、不可改变的标准(如种族、血统)来设置障碍。
2.才能大致相等的人能拥有大致同样的手段,或者说在起点上有大致相同的物质资源和客观条件来利用他们的机会,以实现他们的计划,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意味着排除社会的人为条件的束缚,甚至包括排除家庭的影响因素,使家境贫寒而有较高天资者亦能得到相应的补助。
3.不仅仅是有同样才能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能大致有同样的手段、资源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这还不是结果平等,不是终点平等,而仍然只是意味着不考虑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中天赋差别的因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