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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的法哲学解释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是冲突的,但形式平等最终将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虽然不是一种等量的平等或平均主义,形式平等应该是法律的优先选择——
  哈耶克说,“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5]”。不平等是普遍的,实现平等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能同时兼得二者。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6]”。所以,平等只能只是从理想的层面上说的,差别是存在的,并且按照哈耶克的观点是无法消除的,追求平等的地位就必须实现差别待遇,而给予平等的机会又会导致地位的不平等,法律必须在两难中选择。也就是说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只能选择一个。哈耶克反对“一切将那种经由主观思考而选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企图,而不论它是一项平等的措施还是一项不平等的措施[7]”。也就是说,在哈耶克看来,如果追求实质的平等,就会损害自由或权利的行使,限制或剥夺部分人的自由或权利,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作为法律价值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即正义)是冲突的,但形式平等最终将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虽然不是一种等量的平等或平均主义,形式平等应该是法律的优先选择。
  3、道格拉斯.雷的观点。
  ——道格拉斯.雷其实是在形式平等的框架内又区分了考虑实质平等因素的形式平等和不考虑实质平等因素的形式平等——
  ——他认为这两种平等不能够共存,实行一个必然取消另一个——
  道格拉斯.雷专门讨论了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类似于形式平等,也就是说道格拉斯.雷专门讨论了形式平等,这就使得我们对平等的认识更加深化。他指出:“机会平等”有两种不同的涵义∶⒈ 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可能性;⒉ 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如果你主张前一种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就是一种比较纯粹的机会平等。主要是考虑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形式上开放,都没有任何涉及种族或身份的限制,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达到它们,但是并不考虑他们实际上是否同等地拥有达到它们的手段和资源,形式上的平等就足够了。而如果主张后一种一般考虑的机会平等,那就是一种含有实质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他认为这两种平等不能够共存,实行一个必然取消另一个[8]。道格拉斯.雷其实是在形式平等的框架内又区分了考虑实质平等因素的形式平等和不考虑实质平等因素的形式平等。也可以算是对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另一种解释。道出了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不能两全,只是与哈耶克的视角不同而已。哈是从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比较的层面去解释,道格拉斯.雷则是从含有实质平等因素的形式平等和没有实质平等因素的形式平等比较的层面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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