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押物被强制拍卖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所以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最高额抵押权当然确定。因此,抵押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5]《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二十第1项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就抵押不动产申请拍卖时,最高额抵押权应担保的原本确定,但以已有拍卖程序开始时为限”;第4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自知对抵押不动产的拍卖程序开始时起,经过两个星期时,最高额抵押权应担保的原本确定。”
(三)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
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6]《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二十第1项规定:“应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变更、交易终止或因其他事由,应担保的原本确定不发生时,最高额抵押权应担保的债权确定。”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认为:“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者系抵押权人与债务人间签订之特定经销契约所生之债权,而该经销契约已因期间届满而当然终止,此际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已无继续发生债权之可能,是该最高限额抵押权自应归于确定。”[7]概而言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一定种类交易的终结。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系基于一定种类交易所发生的,则于该交易终结时,债权亦无发生的可能性,最高额抵押权即应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终结,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所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意终结交易关系,二者间的交易关系即为终结,第三人不得干涉。即使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终结继续交易的意思,亦应认为交易关系的终结。
2、继续性交易合同的终止。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系基于继续性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则于该合同终止时,该债权已丧失发生的可能性,最高额抵押权即应确定。如果继续性交易合同已被解除的,亦发生同样的后果。
三、当事人提出请求
(一)双方当事人合意
在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存续中,双方当事人合意终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二)单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行使确定请求权,必须具备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约定决算期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后满一定期间两个条件。[8]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条件不是当事人行使确定请求权的必要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行使确定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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