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决算期届至
所谓法定决算期届至,是指法定事由的出现,当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时间,法律性质为期日。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八十一条、《
物权法》第
二百零六条第3项、第5项即规定的是法定决算期届至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学者认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权当然确定。笔者认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不构成最高额抵押权当然确定的法定事由,应当为当事人请求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另外,笔者认为,抵押物被强制拍卖构成最高额抵押权当然确定的法定事由。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确定的法定事由包括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和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三种情况。
(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债务人、抵押人一旦被宣告破产,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不可逆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最高额抵押权只有确定后,才能就抵押物获得实现抵押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需要确定。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债权债务进入清算程序,同上,最高额抵押权当然需要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抵押人或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不能当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抵押人或债务人经裁定许可破产和解(破十一)、商会和解(破四一参照)或依
公司法裁定公司重整(公二八九),或有解散情形(民五八、公七一、一一三、三一五)者,非当然构成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事由。盖公司或其它法人解散者,大抵需经清算程序,于清算目的或了结现务范围内,尚有营业能力,故径以解散作为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事由,自非妥适。至破产和解、商会和解或公司重整不乏更生型(重建型)者(以使其能继续营运为目的),尤以公司重整为然。是以民法亦仿日本民法未将之径列为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事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