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沉默权与真实义务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沉默权与真实义务


On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Burden of Truth of Participants in Civil Litigation


吴如巧


【全文】
  沉默权渊源于英国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都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这项制度已经得到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普遍确认。我国虽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但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热情却丝毫不逊色于外国同行,也出版了不少研究成果1。然而与刑事诉讼相比,沉默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遭受的待遇要冷淡的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即认为沉默权制度仅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与民事诉讼无关。这种观念无疑是片面的。民事诉讼的研究不能忽略对沉默权制度的关注,因此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当事人沉默权制度。本文拟对该项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并结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对其做一比较研究,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沉默权及在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沉默权指的是受到特定犯罪嫌疑的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有罪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不难看出,该定义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作出的,其并未说明何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沉默权,因此该定义是不完整的。由于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该问题关注较少,因此笔者迄今尚未见到有学者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沉默权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鉴于此,参照刑事诉讼中沉默权的定义,笔者拟对其作如下界定,即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沉默权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对于来自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可以作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
  尽管在民事诉讼中引入沉默权制度不为广大学者所接受,但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建立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相反,在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表现在:
  1.我国宪法为沉默权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当今社会是一个走向权利的社会,权利实现的广泛程度以及权利的保障程度已成为衡量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在加快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同时,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赋予所有人更多的权利和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赋予当事人的沉默权当是应有之意。我国宪法为实行沉默权制度提供了可行性法律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法律体系价值的核心所在,它的规定不仅是其他各项法律部门的制定根据,也是各种基本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沉默权的规定,但有些内容间接地提供了对权利的保护,如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其中就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