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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及图书馆的对策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对萨博法案的立法目的基本持赞同态度,而对开放存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则因各自利益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7.美国国会对开放存取的态度
  美国国会对国家卫生研究院提高对纳税人资助的研究项目的开放存取程度的做法表示支持。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在提请国会批准《2005财政年度劳动、卫生和公共服务、教育和有关机构拨款法案》(FY2005 Labor,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ducation, and Related AgenciesAppropriations Bill) 的报告中指出:“研究成果的获取——本委员会对公众不能充分地获取由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报告和数据的情况深表关切。这种状况由于科学刊物征订价格的不断提高而进一步恶化,这与为研究支付经费的美国纳税人所追求的最佳利益的愿望背道而驰。本委员会注意到有关通过国家医学图书馆维护的数字图书馆——PubMed Central (PMC),获取由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成果的文章及其增补资料全文的提议。本委员会支持该提议并建议国家卫生研究院制定一项政策,从2005财政年度起开始实施,要求所有接受国家卫生研究院转让或者依合同而受其资助的研究成果,如其被列入国家医学图书馆PubMed出版名录中的科学刊物接受并发表,其原稿均应向PMC提供一份完整的电子版副本。根据该提议,国家医学图书馆应即着手使这些成果,连同有关增补资料,在其出版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在由国家卫生研究院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出版成本后,应立即为公众自由地或者持续地获取。‘出版成本’包括出版者承担的各项费用,如彩色印刷和刊印费或者数字发行费等。本委员会已指示国家卫生研究院于2004年12月1日以前就其如何实施该项政策,包括如何确保国家卫生研究院受资助人的权利保留——如果必要的话,许可其文章被PMC收录并允许该文献被公众适当利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其后,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在审议2006年拨款法案时分别于2005年6月21日和7月14日发表报告,对NIH实施的开放存取政策表示关注,并要求NIH就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向两院提交报告。 从两院的报告看,两院均对开放存取政策所追求的目标表示支持,但比较而言,参议院由于受到院外出版商游说活动的影响,态度比较谨慎;而众议院似乎热情更高一些,态度也比较积极。例如,2005年6月,美国化学学会(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CS)就曾游说国会要求削减对NIH所属的免费数据库PubChem的经费支持,声称该数据库提供的开放存取式服务对该学会价格高昂的化学文摘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月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即对该学会的要求予以拒绝,仅仅表示将敦促NIH与化学学会进行合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8.NIH关于开放存取的政策
  根据众议院拨款委员会有关NIH应就受其资助的研究成果向公众开放存取事项制定一项政策的要求,NIH于2004年9月3日正式公布了其首件有关开放存取的政策草案——《NIH提高对研究信息开放存取政策草案》(ProposedNIH Policy on Enhanced Public Access to NIH Research Information)。 随后,该草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全文刊载在《联邦登记》(FederalRegister)上,征求公众和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该草案“要求所有受NIH基金部分或者全部资助的研究人员应在其成果最终定稿被接受出版时向NIH提交一份该成果的电子文档;自该成果发表之日起6个月后或者更短的时间——如果出版者同意的话,通过PMC向公众免费开放。如果出版者提出要求,被收录于PMC中的作者最终出版文稿将通过对出版者电子数据库的适当链接而被出版者的最终文本所取代。” 在为期两个月的公示期间,NIH通过互联网共收到社会各界反映6千余条,除10%的电子邮件因技术原因无法阅读外,其余有效邮件中同意的占到66%,而持反对意见的仅为22%。在反馈的意见中尽管一些人认为6个月的等待期应当缩短,但多数人认为 “这是一个合理的妥协”。也有人主张该等待期应为12个月或者更长一些,因为该期限是目前期刊界提供免费和延时的全文获取服务的通行模式。
  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NIH于2005年2月3日正式公布了其最终的开放存取政策——《NIH提高对资助研究成果存档出版物的开放存取政策》(Policyon Enhancing Public Access to Archived Publications Resulting from NIH-FundedResearch) 该政策规定,自2005年5月2日起,由NIH承担直接费用、全部或者部分受其资助的学者将被要求向NIH国家医药图书馆所属的PubMed Central (PMC)提交一份其研究成果被接受出版的最后文稿的电子版。作者的最终文稿被限定为已被期刊接受出版的最终版本,该版本包括所有在出版过程中经同行评议所作的修改;作者可自行决定其文稿通过PMC向公众开放的时间。NIH要求并热忱鼓励作者尽快通过PMC发布其文稿以便公众获取(在出版者最终出版的日期12个月内)。与最初的草案相比,该政策最重要的变化是在确定通过PMC向公众开放其最终文稿的时间问题上赋予作者更大的选择余地,将原草案中规定的6个月滞后期延长至12个月。从该政策执行的情况看,效果令人鼓舞。据NIH统计,自2005年5月2日该政策实施起至9月2日止的4个月中,PMC共收到49位作者提交的对公众开放存取论文348篇。 
  9. 开放存取的替代解决方案
  除前述从立法上就受政府科研基金资助的作品的开放存取作出规定外,近年来一些学术团体和个人也在探讨在现行版权制度框架下解决开放存取版权问题的其他替代方法。
  9.1. 作者保留作品版权——《贝塞斯达原则》
  2003年4月11日,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查维查斯的霍华休斯医学研究所(Howard Hughes Medical Institute)举行的开放存取出版会议一致通过了《贝塞斯达原则》。该文件在其“开放存取出版物定义”中提出了一种作者保留其作品版权的开放存取模式:
  ①作者或者版权持有人授予所有使用者一项免费的、不可撤销的、全球性的永久使用权,许可使用者为任何负责任之目的,以任何数字媒介形式复制、利用、发行、传播和公开展示作品及创作和发行其衍生作品。但该使用应以适当方式指明作者身份且该使用权应系为个人利用而少量印制该作品。
  ②该作品的完整版及其所有补充资料,包括前述许可的副本,在其初版后即立刻被以符合适当标准的电子版格式存放于至少一个以上的在线知识库中,该知识库系为寻求开放存取、自由发行、相互利用和长期保存之目的而由某个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知名组织所支持和维护。 
  如果一个作品符合上述两个标准,该作品即被认为是开放存取出版物。
  9.2. 作者仅保留精神权利——《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
  2001年12月1—2日,开放社会协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OSI)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倡议召开了一次小型会议,来自许多国家的出版界、图书馆界、著名学术团体、大学和基金会的代表就如何加快推进各学术领域研究作品通过互联网络无障碍获取的国际努力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于2002年2月12日由16位与会者签署了会议成果文件——《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该文件对开放存取的含义作了如下表述:“那些应当通过在线自由获取的文献是指学者将其展现在世人面前而不期待获得报酬的作品。这类文献主要包括作者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文章,但也包括学者希望在网上刊载以供评论或者提示同行注意某项重要研究成果的任何未经评议的预印本。获取该类文献的程度、范围和方式多种多样。我们认为,以‘开放存取’方式获取这类文献,是通过公共互联网络自由获取,即许可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发行、打印、检索或者链接这些文章的全文,抓取这些文章编制索引,作为软件的数据,或者以其他合法目的使用这些文献,而无任何金钱、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障碍,除非该文献系与互联网络自身不可分离。唯一有关复制和发行的限制和版权在此领域的唯一作用,是作者拥有的对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和对其作品的适当承认及援引之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布达佩斯动议将作者的版权利益限制在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精神权利内。与贝塞斯达原则相比,由于该原则承认版权中某些有限的经济权利,而美国版权法中并未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布达佩斯动议上述有关版权问题的表述,似乎更接近萨博议员的法案。
  9.3. 立法保留政府某些权利
  政府根据立法代表公共利益行使作品所有者的某些权利。这种由政府保留版权利益的做法在前述OMB A-110号通知和联邦政府规章中已有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致使这些权利并未得到政府的有效履行而常常受到出版商的侵犯。 因此,必须从立法上规定足够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联邦政府所享有的这一权利,如规定任何试图转移版权损害政府保留权益的行为无效。另外,根据这一保留权利由政府采取适当步骤使作品对公众永久开放。为达此目的,可立法规定将政府享有的权益转移给某个从事开放存取发行模式的信誉良好的非营利性组织处存放,该转移和随后发生的传播将会被认为是出于政府目的。这样,政府和作者将共同拥有该项版权利益。作为共有人之一,作者拥有充分权利使用该作品,但其向第三方转移作品的权利将受到另一方共有人——政府的限制。如果政府保留作品的非专有权益,则作者只可就该作品发放一项非专有许可。该规则将允许作者选择刊物以发表其作品,当然是以非专有的方式,即其不能同意任何含有专有许可的合同条款。当一个出版商或者受让人在其出版物中使用该作品时,他将无权限制第三方对该作品的复制或者发行。
  9.4. 作者保留版权,但禁止全部转让
  允许作者保留版权,但禁止其转让专有许可或者向出版商转移其全部版权利益。该建议系一个由作者组成的受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资助的工作组于1998年推荐提出的。该建议指出:“资助研究的联邦机构应当推荐(或者甚至要求)作为资助的一个条件,受那些机构资助的描述研究的文章或者著作的版权属于作者。该作者可随后给予希望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一项内容广泛的非专有许可,允许出版者以传统或者电子版形式使用该作品从事增值型出版业务。作者因此保留非正式地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服务器直接与同行相互交流。该许可如允许出版者将作品收入其自己的汇编作品,如美国物理学会刊物——《物理评论》的在线文库或者其他尚待发明的传播模式中时,必须仔细推敲。作为作品出版的一个条件,出版者可请求或者要求作者在以后所有张贴的文稿中将该出版物作为正式参考文献加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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