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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及图书馆的对策

  目前美国大学协会对萨博法案的正式立场反映在该会主席尼尔斯•哈塞尔莫(Nils Hasselmo)于2003年7月18日致萨博的一封信中。信中指出:“美国大学协会强烈支持我们对该项立法的目的所作的理解:即提高对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的开放存取度。但我们同时认为,否认联邦基金资助的研究出版物享有的版权保护——该法案所含的首要措施,不仅不能达到法案的立法目的,而且将被证明对国家的研究事业——您已经为之作出很大帮助的——是十分有害的。鉴于此,美国大学协会必须反对该法案。…… 我们对失去版权保护的现存出版框架所将要面临的严重损害表示关注。那将减少而非扩展研究成果的传播并也会中断正在进行的有关改善学术出版制度的种种努力。版权保护是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对维持出版过程中其他一些评价方面——不仅包括研究成果的最初发表,而且包括其后衍生作品的编辑和发行以及对必须保存的科学记录的归档整理——都是十分重要的。”
  6.3. 作者和研究人员的看法
  作者对法案确立的版权政策的心态是复杂的。他们同时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最初他们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又是版权的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版权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通过对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许可使用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他们也需要在同行和公众面前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树立自己的学术形象以便获得更多的科研机会。而这种形象的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其以往作品的知名度。诚如国家卫生研究院所指出的:“科学事业的性质具有历史的和学术的两种属性,而非瞬间的或者孤立的。说其具有历史性,是因其建立在——尽管有时是缓慢的——以往著作的基础上和知识与信息的延续上。说其具有学术性,是因为今天的科学探索是复杂的,需要不同领域研究人员的协作。”
  《科学家》杂志曾引用美国杜肯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尔姆•赖希曼(Jerome Reichman)的话说:“(萨博法案)出发点是好的,但它似乎是想用一个过于简单的方案去解决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法案揭示的最大危险也许是科学家们对其已出版作品的控制有可能比在现行科学出版模式下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 赖希曼是站在作者的立场上讲这番话的。很显然,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对版权利益的保护,那么作者的确将失去对其作品日后传播的某些控制。但在现行科学出版体制下,作者又实际拥有多大限制权呢?作为实践中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如果作者想要出版他的作品,他就必须将其版权转让给出版者。在许多情形下,特别是商业性出版者已经控制大部分科学期刊的出版业务的情况下,作者必须向其转让其作品的全部版权。至于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由于美国版权法不承认人身权益因而对这些权益并未直接规定,因此,法案对美国版权法第105节的修正并不会对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利产生进一步影响。
  另一个需要指出的问题是抄袭。《科学家》杂志同一篇文章在论及此问题时指出,出版者认为版权所有制将使其能够保护其作品免于抄袭。用美国心理学会(the American Physiological Society)执行编辑玛格丽特•赖克(Margaret Reich)的话说:“萨博法案将会削弱科学家们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权利。我担心的是法案将导致作品对所有人免费开放。” 其实,作者、研究和教育人员对抄袭问题也极为关切。但是此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建立某种使用机制而非转让版权中的经济方面的权益,毕竟抄袭与版权是两个内容迥异的概念。试想,某人可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将一个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早期作品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加以再现而“抄袭”之;或者在未经版权持有者授权或者由于作者的宽容等情况下以侵犯版权的方式非抄袭地再现作品。美国北卡罗南纳州大学图书馆在其网站“抄袭指南”(Plagiarism Tutorial)中对两者的区别作了简洁明了说明:“未经许可和不署作者姓名大量引用作品构成侵权和抄袭。同样,未经许可但标明作者姓名而大量引用作品内容不构成抄袭,但仍是侵犯版权的行为。相反地,经许可大量复制作品但不注明作者姓名的行为构成抄袭但却不侵犯版权。”
  对于作者来说,评价其发表于科学期刊上论文的价值主要看该论文被同行引用的次数,即同行的认知度,而并非是其从出版者那里获得的报酬数量。诚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Robert K. Merton)所说:“科学属于公众而非私有知识。科学家们只有使其作品得到出版,其对社会的贡献方可显现出来;也只有当其作品因此成为科学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他们才能真正地提出作品属于他们的主张,因为该主张只能建立在同行们对这些贡献认可的基础之上。富有创造性的科学家的最伟大的抱负是创作出此类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利用和最适于评价其价值而受到同行科学家们愈加尊敬的作品。”
  6.4. 图书馆界的反应
  萨博法案出台后,美国图书馆界的主要学术团体如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AALL) 和研究图书馆学会(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 均表示支持该法案;美国图书馆学会(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 还将该法案列入年度版权议题加以讨论。首先站出来对该法案表示支持的是“科学公共图书馆”(the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一个自称是“致力于使世界科学和医学文献对公众免费开放的由科学家和医师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该组织在其网站主页上声称“互联网和电子出版方式的出现促成了科学公共图书馆的创立。该馆全文收录了任何已出版的研究论文和数据,世界各地的任何人均可免费获取这些资料。直接地和无限制地获取科学思想、方法、结果和结论将加速科学和医学的进步并将使公众更直接地受惠于研究成果。” 针对萨博法案的立法必要性,PLoS指出:“现行科学出版的封闭体系将出版者的狭隘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极大地削减了每年由美国纳税人投向科学和医学研究的500多亿美元的价值。”PLoS共同创始人迈克尔•B•艾森 (MichaelB. Eisen)进一步指出:“对任何一个否认由其所纳税款资助的研究成果可以免费获取的纳税人和否认免费和无障碍地对科学和医学赖以进步的研究发现予以共享的说法简直就是一种恶意诽谤。”
  萨博法案也获得了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的明确支持。因为法律和政务类信息的自由获取与科研成果的开放存取具有类似之处。该会驻华盛顿办事处代表罗伯特• L•奥克利(Robert L. Oakley)在2003年8月18日致萨博的信中说:“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感谢您提出的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案。本会认为,信息使用者的权利和版权所有者和许可者之间的合理的平衡对信息的自由流动是至关重要的;版权政策不能削弱美国政府促使图书馆和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共享和通过包括借阅和互联网在内的对公众开放的能力。多年来,本会一直为扩大公众对法律和政府信息的开放存取作出不懈努力。尽管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并不直接包括对法律资料的开放存取,但我们与您在对联邦资助的研究,包括科学、技术和医学信息的开放存取问题上存有共同利益。我们尤其认为,由纳税人资助产生的信息资源应当对公众开放,而不应当受到不适当的版权限制。基于此点,我们支持众议院第2613号法案并赞赏您为唤起国会和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所作的努力。”
  研究图书馆学会和学术出版与资源联盟(The 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Coalition, SPARC) 于2003年8月6日发表联合声明,对科学公共图书馆的努力和萨博法案所确立的目标表示支持。该声明说:“研究图书馆学会和学术出版与资源联盟支持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及时、持续和可靠的开放存取并鼓励为采取最有效的战略以达成此目标所进行的广泛讨论。通过开放存取我们可以免费地借助公共网络获取那些由不期待金钱报酬的研究人员和学者们赠送给出版者的著作和资料。为保证我们社会中那些对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开放存取是一个有效途径。我们双方均表示将履行在2002年2月签署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时所作的承诺。研究图书馆学会制定的有关版权和学术交流计划的战略规划已将开放存取列为优先目标。……科学家们主张用纳税人金钱从事的研究,其成果应为纳税人自由获取。开放存取概念是基于联邦资助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知识和促进新发现以造福于整个社会这一信念的。对于医生、研究人员和那些未参加任何学术团体和远离图书馆而不能订阅价格昂贵的期刊和数据库的公众个人来说,能够方便地获取新知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开放存取广泛和及时地获取这些研究成果对于纳税人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些理由,我们支持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实行开放存取的原则。为达此目的,有关建议已相继出台,其中包括最近国会议员萨博提出的立法。该立法要求将联邦资助的成果置于公有领域。我们欢迎该立法为公众讨论这些重要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
  美国医学图书馆学会对该法案的立法意图表示支持,但对达此目的所要采取的措施表示关切。该会主席Patricia L. Thibodeau在2003年7月30日致萨博的信中说:“我们欢迎您适时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强烈支持我们对法案的目的——联邦资助的科学研究信息应当为每一个美国人方便地获取——所作的理解。然而,我们对该立法有可能无意识地颠覆现行版权法对作者作品保护的做法所产生的后果深表关切。将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将有利于对研究发现的开放存取,但其也会对涉及支持新产品开发和医治病人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应用等技术转让活动构成潜在影响。1980年The Bayh-Dole Act将保护联邦基金资助的科学发现并使之商业化的责任赋予了大学,该法也促成了多个曾造福于社会的由学术团体、政府和产业部门之间展开的成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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